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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形式更加隐蔽致取证困难 法官建议斩断利益链条明晰法律适用

日期:2010-11-03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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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哐啷”一声,地下仓库门一打开,现场所有的执法人员都惊呆了。

  40平方米左右的库房,几乎遍地都是“名牌”包:“LV”、“CUCCI”、香奈儿,各种款式应有尽有。
  “某种程度上讲,正是旺盛的需求在滋养着这个"产业链",尽管我们一直在打击,但从目前来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助理谭劲松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目前,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正在各地展开,记者就此在北京进行了采访。
  知产犯罪区域集中
  每年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定罪的在北京究竟有多少?记者做了一个调查。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以此类罪名起诉的,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26件。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2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2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1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3件。
  去年以此类罪名定罪的共51件。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6件,假冒注册商标的11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1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1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2件。
  “由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北京市的基层法院中,此类案件在海淀无疑是最多的。”海淀法院刑一庭庭长朱军告诉记者。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谭劲松表示,此类案件一审的特别少,主要集中在二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2009年有10件,2010年距今有8件;侵犯知识产权的,2009年有3件,2010年距今有4件,涉及范围较广,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有侵犯著作权的,有侵犯商业秘密的。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单纯看罪名,这样的统计其实有欠缺。”谭劲松解释说,比如盗版光盘、图书,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法律对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够不上这个门槛的就定非法经营罪。
  据朱军透露,“这种情况,海淀法院每年约有20件至30件左右。”
  犯罪形式更加隐蔽
  “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谭劲松看来,首先是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形象。至于有些假冒伪劣产品如机器设备、假药等还会带来不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就北京的情况来说,由于管理比较严格,所以制假的比较少,售假的多一些,这是一个特点。”朱军透露说。
  从事了20余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朱军还告诉记者,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在90年代末曾经很多,现在很少。而假冒商标类的案件在近三年打击力度非常大。
  “每一类犯罪,在经过强力打击之后,犯罪行为就会变得更加隐蔽。”他预测将来涉及网络侵权的会变得更多,另外有可能大量出现又像药又像保健品的东西,来打擦边球。
  以次充好利润丰厚
  先买来型号较低的产品,通过更改序列号、重新打签,使其升级为较高型号的产品,比如路由器由原来在Windows2000系统下操作的改成在WindowsXP系统下操作,交换机由原来的S级升级为E级。这样一台机器可以比原来多卖出400元到600元。有人负责修改序列号、重新打签,有人负责封箱,有人负责销售,“一条龙”流水线作业。
  在这个分工细致的“组织”里,竟然还有一名计算机专业的硕士,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怎么想起做这个?”庭审时,法官问他。
  “现在竞争这么激烈,开一个公司卖正品根本赚不到什么钱。但是将产品升级一下以次充好既容易又来钱快,而且一般人根本看不出来,利润是十分丰厚的。”
  “要想办法打击相关的销售渠道。”朱军说,必要时可尝试给工商部门发司法建议。
  法律适用尚有困惑
  2008年至2009年,郭某等人在海淀区某公司内,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假冒三星、诺基亚厂家推广部及电视购物中心等名义,向384名被害人销售劣质手机及充值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后郭某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判到15年甚至无期,应该说比较重,刑期也较高。”谭劲松说,相对而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就比较轻,货值超过25万元的才判3年以上。
  他还提出,在定性上,存在着一定的困惑。比如销售假烟,可以定为销售伪劣产品,但同时也涉及假冒商标,还有可能存在无证经营,最终怎么定性,法官的理解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有的被告人会主张"非法经营罪"定罪不准,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来提起上诉。”
  “最大的难点还是在于取证。”朱军解释说,此类案件有个特点,就是案发时能查到的都是还没有卖出去的。实际到底卖了多少不清楚,根本无法查证。证据上的欠缺,致使打击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法制日报 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