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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领域首个诉前禁令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2-11-16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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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阅文旗下“起点中文网”运营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UC浏览器”和“神马搜索”中存在的大量侵犯《夜的命名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盗版链接,并向用户推荐、诱导用户阅读盗版的行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获得法院支持。据悉,这是网络文学领域的第一个诉前禁令。


阅文公司诉称,涉案作品《夜的命名术》于2021年4月18日在“起点读书”APP、“QQ阅读”APP等阅文公司运营或授权的网站、APP上架并持续更新连载。上架后其网络热度非常高,作品粉丝数超200万人。截止2022年5月11日,涉案作品名列“起点中文网”APP月票榜第一位,畅销榜第二名。


动景公司系“UC浏览器”的运营者,神马公司为“UC浏览器”内嵌及默认搜索引擎“神马搜索”的运营方。阅文公司诉称,动景公司、神马公司在其运营的“UC浏览器”及“神马搜索”中实施了侵犯阅文公司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在“UC浏览器”及“神马搜索”中优先展示盗版链接,诱导用户阅读涉案作品的盗版链接;优化盗版阅读功能和社区功能,对盗版作品和链接进行推荐等。因涉案作品正处于连载中,情况紧急,且正在持续性受到侵害,阅文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要求动景公司、神马公司立即对相关站点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阅文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基础具有稳定性;涉案作品系正在持续更新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涉案作品能为阅文公司带来较高的广告流量和会员费、打赏费等收入,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涉嫌侵害阅文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不及时制止,将给阅文公司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等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涉案作品采取屏蔽、断链、删除等措施,并不会影响动景公司、神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阅文公司所提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裁定动景公司、神马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对其搜索引擎中涉嫌侵犯《夜的命名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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