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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诉《俏花旦》侵权胜诉

日期:2021-12-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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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作品《俏花旦》著作权纠纷案有了新进展。11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杂技团)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下称张硕杂技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即张硕杂技团赔偿中国杂技团经济损失4万元,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赔偿中国杂技团经济损失1万元等。


缘起杂技节目相似


据悉,曾荣获第二十六届法国“明日”国际杂技节最高奖“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奖”、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作品奖等等,中国杂技团推出的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凭借其较强的艺术魅力和扎实的真功夫征服了国内外观众。2017年,因认为腾讯视频网站播放的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中的杂技节目《俏花旦》与《俏花旦-集体空竹》高度相似,侵犯了其相关著作权益,中国杂技团一纸诉状将腾讯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以及表演单位张硕杂技团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0万元。


对此,腾讯公司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同时也未从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辩称,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张硕杂技团的合法授权,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硕杂技团辩称,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抖空竹”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自己有权利进行表演。张硕杂技团自2003年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涉案节目内容由自己创作,参考对象是沧州某杂技节目。


一审法院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是杂技艺术作品,主要表达内容为“集体抖空竹”,但其中穿插、融合的戏曲动作、舞蹈动作,已经与“抖空竹”技能动作密不可分,形成一个艺术表达整体。“俏花旦抖空竹”舞台艺术形象富有感染力,杂技动作鲜活灵动,与编导作者、著作权人之间形成特定化联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区别于既有的“抖空竹”民间技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认为,张硕杂技团涉案行为侵犯了中国杂技团对涉案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享有的表演权、获得报酬权;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涉案行为侵犯了中国杂技团对《俏花旦-集体空竹》享有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张硕杂技团赔偿中国杂技团经济损失4万元,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赔偿中国杂技团经济损失1万元等。


认定原告节目原创


对于一审判决,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张硕杂技团称,中国杂技团在起诉时自述涉案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源于“王氏天桥杂技”,由此可见,《俏花旦-集体空竹》并不具有独创性,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具有艺术性和独创性的杂技艺术作品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等。据此,张硕杂技团演出的《俏花旦》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抖空竹”亦属于杂技,虽然中国杂技团自述相关技艺源自“王氏天桥杂技”,但不能就此简单认定其中的具体动作、技巧均属于公有领域,进而认定其不具有独创性。该案中,从《俏花旦-集体空竹》内容看,其诸多“抖空竹”动作额外融入了包含我国传统戏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动作乃至表情设计。此外,其在具体走位、连续动作的衔接和编排上亦存在个性化安排,使得相应连贯动作在展示高超身体技巧的同时传递着艺术美感。二审法院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