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房内提供影片在线点播服务是否侵权?看看法院怎么判
捷成华视网聚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影片《反贪风暴2》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于2016年9月14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票房累计2.09亿。捷成华视网聚公司认为亿星公司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速8酒店客房内提供涉案影片在线点播服务,侵害了捷成华视网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捷成华视网聚公司提交的作品署名及授权文件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捷成华视网聚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依法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亿星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速8酒店客房通过互联网在线点播提供了涉案影片,侵害了捷成华视网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亿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要理由为:第一,在涉案酒店客房内提供影片点播的行为应为广播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第二,由案外人行悦公司与亿星公司签订的《酒店客房网络及收视服务运营合作协议》可知,涉案影片及其点播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均由行悦公司提供,一审法院应追加行悦公司为本案被告,亿星公司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系通过局域网在线视频点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涵盖的范围;亿星公司与行悦公司分工合作在涉案酒店客房内为住客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并以此获利,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亿星公司与行悦公司的合同关系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故在亿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系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亿星公司与行悦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影片,并据此认定亿星公司侵害了捷成华视网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亿星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