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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开庭 未当庭宣判

日期:2014-12-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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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琼瑶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随后将于正及出品方、购剧方等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为证明琼瑶享受《梅花烙》(小说及剧本)著作权以及于正侵权事实,原告方当庭出示了四组证据,但却遭到于正方面分三点的反驳。而当天庭审结束时则宣布当天不对该案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庭审内容围绕三点展开答辩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微博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只名字换了,关系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随后,琼瑶一纸诉状将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随后,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昨日的庭审现场,原被告围绕“原告是否享有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改编权和摄制权”、“其他四被告是否应对创作剧本《宫锁连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展开了答辩。 

        琼瑶方面当庭展示四组证据 

        力证《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 

        原告方除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方侵权外,还要求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电视播映等一切活动,并要求道歉等。琼瑶本人虽未到庭,但其以书面形式阐述自己创作《梅花烙》过程,并指出,“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于正工作室随即也在微博发表声明,称“充分尊重司法程序,并相信法庭会依据事实和证据,最终做出公正判决”。 

        之后在庭审举证环节上,为证明琼瑶享受原著《梅花烙》(小说及剧本)著作权以及于正侵权事实,原告方现场出示了四组证据,包括“电视剧《梅花烙》剧本及编剧琼瑶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编剧林久愉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及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登记证明书》”以及“(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2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站和微博”和《宫锁连城》演员戴娇倩采访记录等。 

        对此,被告方表示不认可,“我们认为原告的证据材料有三个待证事项,即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我们对于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 

        被告方表示,“原告称剧本92年4月完成,通过93年电视剧播放发表,后将剧本改编成小说。我们认为,剧本未公开发表,原告证明其剧本存在的依据不足,并且关于文字作品的剧本能否通过影视作品来发表,我们保留意见”,“假如可以,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也应该由法律认定,而非琼瑶自己声明是著作权人”,而“《梅花烙》电视剧对于编剧有明确的署名,编剧是林久愉,编剧指导是琼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而该电视剧编剧署名不是琼瑶”。 

        于正方面分三点驳斥侵权说 

        称“偷龙转凤”等桥段不应被一个作者垄断 

        庭审中,在原告方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于正代理人发表了答辩意见。于正方除表示对琼瑶老师的尊敬外,还分三点驳斥了原告方的说法,称“对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混乱”、“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于正代理人表示,第一,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没有发表的话被告如何接触到。第二,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电视剧的内容似乎非常一致,但是原告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电视剧播放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不能作为本案侵权指控的证据。 

        最后,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之后在被告举证阶段,被告方为进一步证明于正在创作《宫锁连城》时未抄袭《梅花烙》,展示了张庭新浪微博网页,指出《宫锁连城》剧本“偷龙转凤”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是于正在与张庭商谈翻拍《绝色双娇》过程中,受《绝色双娇》“偷龙转凤”桥段影响,将“偷龙转凤”桥段加入到最初设计的《宫3》剧本中,调整、修改后最终创作完成的。 

        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宣读了琼瑶本人的质证意见,琼瑶指出,虽然“偷龙转凤”不是自己独创,但故事情节的串联都是其想出来的,是独创的,而《宫锁连城》完全串联、照搬了上述桥段和情节,仅仅做了细节替换。 

        琼瑶要求于正承认侵权、赔礼道歉 

        于正表示在此前提下不同意调解 

        在辩论中,琼瑶方面还表示,《梅花烙》作品属于虚构题材文学作品,考虑到文学作品的创作特点和规律,《宫锁连城》中较大比例地体现了与之近似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以及基本一致且相对具体的故事情节,并认为其已经超出了有限表达或类似题材标准场景的可能性。 

        对此,于正方面则表示,本案中主要涉及的两部剧都是描写乾隆皇帝时期的故事,离开即时大背景和当时的主要社会关系以及特殊事件,就不是清宫戏了。并称道理就如同警匪片不论中国和外国,都有警察与坏人,都会有斗智斗勇、绝处逢生等情节,如果有人先写了某一个警匪片情节,后人就不能涉足这一特定人群并进行特定表达的话,那警匪片就会逐步消失,照此类推,所有作品类型都会逐步消失。 

        此外,在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环节后,在法庭调解环节,双方当事人被问是否愿意调解,琼瑶方面表示于正必须承认侵权、赔礼道歉。而于正则表示在这个前提下不同意调解。鉴于此,法庭决定当天不再对此案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此外,法院也宣布当日不对该案进行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