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喜羊羊"惹恼激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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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气冲天”遭网络盗播
据了解,2009年4月3日,激动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公证处的联网电脑上进入土豆网的首页。之后又在土豆网首页的搜索栏内输入“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点击搜索后,网页显示找到27个《喜》片的相关视频,每个图标下方都还标注了视频的时长、播客名、播放次数、上传时间,其中有4段视频标注的时长超过了1小时25分钟。之后,激动公司的代理人点击了时长1小时25分39秒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DVD高清晰”进行视频播放。页面显示在播放框内左上角有“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DVD高清晰”和“tudou.com”字样,播放框两侧有广告播放。这一切操作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之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并附网页截屏文件和对部分播放内容录制的光盘。
带着这些证据,激动公司以侵犯著作财产权为由将土豆网的经营者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土豆公司)告上了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删除其所经营的网站上的《喜》片,同时向激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庭播放涉案影片
一审法庭,当庭播放了激动公司提供的影片光碟。影片最后字幕除了显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等共同著作权人外,还有“媒体支持土豆网”字样。
土豆公司对激动公司的网络传播权提出质疑,并认为自己享有对该电影片花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相关视频也进行过删除,尽到了应尽义务。为此,土豆公司提供了文广集团影视剧中心出具的《有关授权进行网络推广的证明》。该证明授权土豆公司在涉案影片公映后在土豆网上对该剧进行网络推广,具体对该剧的宣传片、片花、主题曲和插曲(每单条视频或音频长度不超过5分钟)及片段(不超过3分钟)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激动公司诉讼土豆公司是因为土豆网未经激动网的合法授权,擅自播放了《喜》片,侵犯了激动公司独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土豆公司拥有《喜》片片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片花与整个影片不同,片花所需要的存储空间大小、片花的播放时间与整片所需要的存储空间以及播放时间很容易区别。作为一家专业的视频网站,土豆公司对所经营的网站上的视频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有能力发现也能够以技术手段进行过滤、屏蔽或删除涉嫌侵权视频。”激动公司法律顾问史本军表示,《喜》片是在2009年知名度比较高的影片,土豆公司如果能尽到注意义务,不难发现侵权视频。
史本军表示,虽然土豆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删除了其运营网站的侵权视频,但其侵权行为已经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是否删除并不能免除诉前的侵权责任。
片花版权不等于全剧版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激动公司提供的权利证据能够证明其系通过合法授权取得对《喜》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喜》片系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电影作品,尤其在当时仍处于该片热播期间,土豆公司对于在其网站上存在有用户擅自上传这样一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片,应该施于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便如土豆公司抗辩其获得了《喜》片片花和片段进行宣传和推广的授权,土豆公司获得的是对不超过3分钟的涉案影片片段或不超过5分钟的宣传片、片花等在网络上播放的权利,因此土豆公司对于涉案影片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传播也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在公证书中所显示的至少有4段视频的时长已超出1个小时。同时从公证书所附涉案影片在线播放的页面中,还显示出土豆公司存在有广告的投播。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土豆公司对在其所属土豆网上提供有这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喜》片的在线播放,却怠于在日常维护中施以应有的注意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土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激动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万元。
“《喜》是知名度比较高的电影,而土豆网又是国内知名视频分享网站,土豆网的盗播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极大损失。2万元的赔偿额显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史本军认为,判赔数额较少也是网络视频侵权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合理期限中未尽合理义务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土豆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土豆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其经营的土豆网上的电影作品《喜》片属于侵权视频。土豆公司已经采取了事先技术过滤、事后人工审查、与权利人共同监督的版权审核制度来保护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况且,土豆公司已在收到本案诉讼文书后及时删除了侵权视频,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此,激动公司则表示不同意。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土豆公司已获得了《喜》片的宣传片、片花、主题曲、插曲、片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该公司对于《喜》片及其宣传片、片花、主题曲、插曲、片段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应当是明知的,故其就服务对象将上述内容上传至其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否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土豆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涉案电影作品的网络传播需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喜》片属于侵权视频。但土豆公司既未对《喜》片采取“事先技术过滤”的防范措施,防止侵权视频上传。也未对《喜》片采取“事后人工审查”的补救措施,删除涉案侵权视频的时间在2009年6月,距公证保全发现侵权视频的时间已过去2个月,该时间显然远远超过了合理期限,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喜》片在其经营的土豆网上传播,土豆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嫚 通讯员 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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