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或能终结视频业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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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5日和3月12日,视频网站土豆网接连倚仗“避风港”原则胜诉了两场知识产权诉讼。这是土豆网首次因“避风港”原则胜诉,也是国内视频产业自2009年我乐公司(56网)胜诉之后第二批胜诉的案例。
一直以来,视频网站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可谓纷争不断、一片混乱,而国际上通用的“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于国内视频业,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2006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22条的规定与美国“避风港”原则类似,被认为是中国的“避风港”原则。但无论是视频行业还是法学界,对“避风港”原则及与之相对应的“红旗”原则的理解均存在很大争议,使得“避风港”原则的引用在司法中并不普遍。
而此次土豆网初审胜诉,预示着“避风港”原则正逐步被业内及司法机关认可,也有望成为结束视频业版权混战的休止符。
土豆初胜“避风港”
2010年3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土豆网侵犯其拥有版权的电视剧《魔术奇缘》的著作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土豆网并未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判决书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22条“避风港”原则。同时,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这两起案件是土豆网首次因‘避风港’原则胜诉,也是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全国第二例,对行业具有积极意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土豆网的代理律师、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守建律师表示,由于原告方天中映画在上诉期内并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王守建律师表示,我国有关“避风港”原则的立法本身是很科学的,也是立法者经过多年的讨论、调研的结晶,只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普遍应用。而视频产业要想继续发展,“避风港”原则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我们国家是不存在版权登记制度的,当一个作品被创作出来时,其著作权也就自然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权利期限是多少?其著作权的各个权能是如何分配的?外界就很难去考证。”王守建律师表示,在目前客观条件下,视频分享类网站便无法保证做到对所有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
目前,仅被上传到土豆网上的视频作品数量就已经达到三千万个,且每天仍以三万个左右的速度增加。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以现有的技术,若要对这些作品全部进行版权审查,即使用几千台服务器也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所以从目前客观物质条件来看,不具备让土豆网这样的视频分享类网站来承担版权审查义务。”王守建律师表示,这也是视频网站行业的特点造成的,也正是我国设立此类“避风港”原则的原因所在。
“土豆网此次胜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认定土豆网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王守建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侵权案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有违法行为的存在;第二有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而土豆网此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
如何认定适用
尽管我国早已颁布“避风港”规定,但部分被侵权方会认为,此原则实际在一定情况下成为侵权方的借口和理由,对于被侵权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那么,如何才能确定有侵权争议的行为是否适用于“避风港”?
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2条被认为是美国“避风港”原则的翻版。一般来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五种条件: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公示自身的信息;二、不能对上传的作品进行任何的改动和编辑;三、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四、没有直接获利;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否则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符合以上五种情况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第三条尤为重要,在法律上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是一种主观状态,即土豆网明知作品是侵权的还允许其上传,在主观上就有过错,否则就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王守建律师表示。
此外,作为 “避风港”条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知-删除”规则是由美国《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首创,鉴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及广泛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无法也不可能对所有内容承担版权监控责任,所以如果版权方在得知侵权事实后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后者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避风港”原则的争议还是较为普遍,且在认定是否适用方面,需要大量细致、复杂的工作,使得很多司法判例中,“避风港”并未得到普遍应用。
“的确,在之前的许多案例中,司法机关通常会以视频网站上有无侵权作品为依据,而很少去考虑‘避风港’,这导致《条例》22条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知识产权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胡开忠教授认为,司法机关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往往对视频网站有较高的要求,而不考虑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还是无意。其实在欧美发达国家,司法机关在涉及互联网产业的侵权诉讼中普遍会使用“避风港”规则来审理案件。
“在土豆网此案中,法院不仅使用了《条例》22条的规定,还对每一条都进行了解释,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在尝试着利用‘避风港’原则来处理案件。”胡开忠教授表示,这样才使《条例》中所体现的“避风港”原则得到落实,这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避风港”与“红旗”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不仅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可以免责的条款,还涉及了如何不能免责的条款,即业内通常所说的“红旗”原则,这一原则直接与“避风港”相对应,实际上也包含在“避风港”条款中。
《条例》第22条第三点规定,若符合“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即可免责。相对应这“不知道及没有理由知道”,出现了一种“显而易见地应该知道”的说法,认为即使网站上的侵权作品不是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作品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即使未收到版权人通知,网站也应当主动删除,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被大部分版权方所推崇,也被应用于大量知识产权诉讼之中,在近年来涉及视频行业的一些侵权案例中,我们便不难找到“红旗”原则的身影。
“从法理上讲,中国的立法是跟国际接轨的,我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内的‘避风港’规则与‘红旗’原则也是与国外接轨的。”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互联网协会版权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斌表示,之前的很多案例中,视频网站败诉的原因正是因为 “红旗”原则。
王斌主任表示,与互联网产业内其他行业相比,视频网站稍微有些特殊,他们以传播视频内容为主,同时又有一些推荐目录,以告知网友哪些内容可以重点关注。在视频网站上的大量作品中,有些属于无法判断其是否侵权的作品,所以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点上,百度等搜索网站上的MP3内容也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而有些内容则是广为人知的,比如最近热播的美国进口大片《阿凡达》,如果在视频网站上出现,大家都知道肯定是不会有授权的,这种情况就适用于‘红旗’原则。”王斌主任告诉《法人》记者,“红旗”原则有一个特别的限定,即必须是比较知名的作品,否则很难判定视频网站知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都不是版权立法的目的,而只是规范行业的手段。
“视频网站实际上处于作品传播者的地位,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只能是一种注意义务,而且这个注意义务是指合理的注意义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认为,对于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企业来讲,本身从事的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要求过于严苛,可能整个行业就发展不起来。引用“避风港”规则之后,就把责任设置到“故意侵权”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范围之内,可以减轻互联网企业的责任,从而使这个行业正常地经营下去。
责任不只在视频网站
在版权保护的道路上,视频网站们并未“坐以待毙”,而是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解决版权问题,比如近年来日益兴起的版权合作、版权购买等措施,就是视频网站为解决版权问题所作出的努力。
此外,一些视频网站也借助技术手段解决版权问题,比如土豆网已经开发了相应的版权保护系统。针对一些著作产品较多的版权单位,土豆网会与其建立一个版权合作关系,向其开放一个端口,版权单位通过该端口可登录到系统内,自行搜索并删除侵犯自己版权的视频内容。
“‘避风港’原则所倡导的先通知、再删除过程,实际上会有一定的删除延时,这个时间差还是有可能对版权人带来伤害。” 中国互联网协会版权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斌告诉《法人》记者,现在已经有包括土豆网在内的大型视频网站开始探索这种版权保护模式,给版权人一定的权限,比如华谊兄弟[29.40 1.20%]美国电影协会等一些片源大户,都已经从各家大型视频网站拿到端口。这种快速机制也体现了视频网站们积极的版权保护态度。
王斌认为,从这个角度看会发现互联网公司在加强版权保护方面,比法律所要求的更进一步。法律制定的目标既要保护版权人的权益也要保护视频产业的发展,这两个目标应该是平衡的。
著作权的保护实际上涉及到三方面的利益:一是创作者;二是传播者;三是使用者。针对版权保护的难题,需要这三方均付出努力,视频网站作为作品传播者固然是其中重要一环,但责任不可能都在他们身上。
“在实践中,许多版权人在发现网络上的侵权作品之后,并没有根据《条例》22条的规定通知视频网站,而是直接向法院诉讼,这种行为一方面使得‘避风港’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使双方都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失去了和解的机会。”胡开忠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
此次土豆网虽然胜诉,但是我国“避风港”原则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及改进,一些条款还相对比较简单,导致各方的理解和认识还有所差异。比如对于“直接获利”或“比较知名”等标准的理解和判断,都还不是很清晰。
“目前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今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可能也会修订,在修订过程中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何适用于‘避风港’规则作进一步的研究,真正地弄清楚规则的含义是什么?如何来操作?这样才能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使视频网站、版权人和广大用户各方的利益保持真正地平衡。”胡开忠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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