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画大师范曾获得500万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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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币销售公司自称也是受害者
2007年11月初,范曾发现香港金币总公司和中海福公司在全国多家报纸上发布广告,销售依他创作的《十二生肖图》而生产的纪念金币。同时,广告中还发布了范曾将进行现场签售等虚假信息。范曾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是非法使用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首先,他未对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授权使用其创作的《十二生肖图》用于生产和销售所谓的《十二生肖纯金纪念币》,所有对此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均属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其次,范曾从不参与任何所谓的“现场签售”活动,被告公司发布的虚假广告内容明显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被告的广告宣传,其生产侵权产品的数量为5000套,每套销售价格为1.98万元。范曾了解到,纪念品行业的利润水平约为40%,所以,他认为被告因销售纪念金币的获利应超过2000万元。因此,范曾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500万元。
面对范曾的起诉,被告中海福公司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中海福公司承认公司确实销售过涉案金币,但此前中海福公司曾与金币公司签订过协议书,约定所售金币由金币公司生产,中海福公司只负责销售。中海福公司并不知道金币公司使用的作品没有取得原告的授权。在接到原告声明后,中海福公司积极与原告取得了联系,经过核实才得知金币公司曾经过原告的授权销售过一套纯银币,并未取得制作金币的授权,然而金币公司篡改了原告的授权,与中海福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对于这些,中海福公司事先并不知情。
金海福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停止了涉案金币的销售,且因金币公司的欺诈行为公司也损失了几百万元,所以他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也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未审查授权销售公司也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原告范曾是否享有涉案《十二生肖图》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复制、发行带有涉案《十二生肖图》作品的金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十二生肖图》作品原件,但被告复制、发行的涉案金币上所使用的每一幅生肖图上都署名“范曾”,且被告在复制、发行涉案金币的过程中一直都在宣传《十二生肖图》是范曾所绘。因此,结合上述事实及原告范曾提交的纯银纪念币等证据,法院确认涉案《十二生肖图》作品的作者是范曾,其对涉案《十二生肖图》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本案被告复制、发行的涉案金币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十二生肖图》作品,但被告金币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得到了原告的授权。被告中海福公司虽提交了金币公司给原告信件的复印件,该信件提到“金币公司拟以您(范曾)的作品《十二生肖图》为题材,发行一套999彩色纯金银纪念币,恳请先生应允”。但该信件下没有原告是否同意金币公司请求的内容,只有一个“范曾”签名。现原告不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并明确回复中海福公司该信件是伪造的,且中海福公司未能提交上述信件的原件,因此法院对该信件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金币公司、中海福公司复制、发行涉案带有原告《十二生肖图》作品的金币,没有得到原告范曾的授权。
二被告共同承担500万元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金币公司、中海福公司复制、发行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涉案金币,应就其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中海福公司虽然没有提交涉案金币实际发行数量的证据,但事发后原告范曾曾购买过一套金币,这套金币的编号为0665。根据涉案金币包装盒中的公证书记载的每套金币都对应一个编号的情况,法院认定涉案金币的发行数量应不少于665套。根据金币公司与中海福公司签订的《范曾十二生肖纯金币制作发行协议》的约定,每套涉案金币的黄金价值应为人民币5880元。那么,被告复制、发行涉案侵权金币的获利应以金币的发行数量乘以涉案金币1.98万元人民币的发行价格,并扣除金币的黄金价值及其他发行费用等成本为基础,还应结合被告金币公司、中海福公司各自的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并考虑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认定。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50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中,金币公司支出300万元,中海福公司支出200万元。(北京商报 记者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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