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青春剧《我的青春谁作主》引发侵权纠纷
原告搜狐公司依法取得了32集电视连续剧《我的青春谁作主》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悠视网未经许可以上述两种方式传播该剧的全部视频内容,并在网站首页对该剧进行了推荐,在收到搜狐公司发送的停止侵权通知书后,未予处理,继续提供该剧视频,搜狐公司起诉要求时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悠视网没有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和网络电视播放服务,仅提供软件,进行搜索服务,用户通过网络搜索后,在其播放器上进行观看。首页推荐只是优先顺序,并非刻意而为,其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搜狐公司享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越公司作为悠视网的经营者,对网站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提供该剧播放时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分类和推荐,并形成专辑,将搜索到的剧集经对比质量优劣后,挑选清晰视频按照该剧顺序排列,定向提供内容,并非其所称的仅提供搜索服务;且视频播放时,页面始终处于悠视网网址项下或“UUSee网络电视”界面,并非正常搜索服务。此外,在收到搜狐公司的停止侵权告知书后,时越公司未予处理,对此搜狐公司进行了二次公证。时越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搜狐公司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该剧在的影响力,公证时尚在该剧的热播期等因素,以及参考时越公司的使用方式、接到通知后未予删除等情节,确定了赔偿数额。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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