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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家园》被判侵犯《摇篮曲》著作权 已提起上诉

日期:2010-05-11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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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电视剧《闯关东》曾风靡大江南北,由刘欢创作的片尾曲《家园》也深受观众喜爱。然而,因在《家园》中使用了《摇篮曲》的一部分,刘欢被大连人郑虹羽告上了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
        歌曲侵权 刘欢一审输了官司
 
  因在《家园》中使用了《摇篮曲》,刘欢被大连人郑虹羽告上法庭,法院判刘欢和另一被告连带赔偿3万元
  电视剧《闯关东》曾风靡大江南北,由刘欢创作的片尾曲《家园》也深受观众喜爱。然而,因在《家园》中使用了《摇篮曲》的一部分,刘欢被大连人郑虹羽告上了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山东影视中心)。郑虹羽认为,《摇篮曲》是其父亲创作,二被告擅自使用《摇篮曲》构成侵权,因此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记者昨日了解到,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欢和山东影视中心被判连带赔偿郑虹羽经济损失3万元。
  事件回放 刘欢因歌曲侵权成被告
  2008年1月,52集电视连续剧《闯关东》开始在全国热播。该剧片尾曲《家园》由著名音乐人刘欢作曲,并由刘欢和宋祖英共同演唱。电视剧播出之后,郑虹羽就从《家园》中听到了一个熟悉的旋律,那就是他耳熟能详的《摇篮曲》,郑虹羽有些坐不住了。郑虹羽表示,他的父亲是大连歌舞团原团长、国家一级作曲家郑建春,于1999年去世。《摇篮曲》是其父亲在1960年创作,自创作完成以来,广为流传,曾被郭兰英、殷秀梅等20多位歌唱家演唱。
  郑虹羽认为,刘欢及山东影视中心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家园》中使用了一部分《摇篮曲》,侵犯了郑建春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也侵犯了其获得报酬等一系列合法权益。于是,郑虹羽委托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波、胡玉君,将刘欢和山东影视中心起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在电视剧《闯关东》中不得使用《摇篮曲》,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法院查明 《摇篮曲》确为郑建春创作
  去年1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欢并没有参加庭审,而是委托律师出庭,整个庭审长达5个小时。在庭审过程中,刘欢的律师辩称,郑虹羽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摇篮曲》系新金县民歌,并非郑建春创作,而刘欢在使用《摇篮曲》时,也尽到了审查义务,通过在很多专业网站上查询,同时也查询了很多资料,分别显示《摇篮曲》的类型是东北民歌,歌曲署名为“佚名”,刘欢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
  山东影视中心辩称,郑虹羽并非音乐作品《摇篮曲》的著作权人,山东影视中心对其不构成侵权。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摇篮曲》系郑建春于1960年创作完成,而郑虹羽以继承人的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家园》中的两段说唱背景音乐使用了《摇篮曲》中的一段词曲,时间长度为27秒,这部分词曲是该音乐作品具代表性部分之一,因此可认定,刘欢在作品《家园》中实质性使用了《摇篮曲》。
  不服判决 刘欢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欢接受制片人委托,在其音乐作品中使用了《摇篮曲》,应当表明《摇篮曲》作者郑建春的身份,刘欢未署该作品作者的姓名,侵犯了郑建春对《摇篮曲》享有的署名权。而山东影视中心作为《家园》的委托创作人,在电视剧《闯关东》中使用音乐作品《家园》,间接使用《摇篮曲》部分词曲,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也侵犯了郑建春对案涉作品《摇篮曲》享有的署名权。作为郑建春的继承人,郑虹羽有权保护郑建春的署名权不受侵害。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鉴于郑虹羽在本案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两名被告侵权所得也无法查清,法院只能依据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欢、山东影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以任何方式使用电视剧《闯关东》片尾曲《家园》时,应当在《家园》词曲署名中标注“郑建春”的名字;刘欢和山东影视中心连带赔偿郑虹羽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郑虹羽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4544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均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悉,此案将于下周再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