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巢”状告“熊猫”侵犯著作权索赔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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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被告单位曾经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审理。法院最终裁定该案由一中院予以审理。
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通过举办2008年奥运会,“鸟巢”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场所和称谓。
2008年12月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一种“盛放鸟巢”的烟花产品。
该产品由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
2009年元旦之后,“盛放鸟巢”持续热销。
原告认为,上述烟花产品表现出来的外观形象高度模仿了“鸟巢”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独特艺术特征,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害。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侵权赔偿款人民币400万元。
据了解,本案受理后,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长沙市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亦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目前,原告已撤回了对作为销售商的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的起诉。
法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即将开庭进行审理。
记者从其公司的介绍上了解到,该公司是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在公司网站的产品销售中,已经没有了“盛放鸟巢”烟花的身影。(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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