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放鸟巢”烟花产品被诉抄袭 “鸟巢”遭索赔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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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并于2003年12月17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与国家体育场有关所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其特有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的建筑外观形象,被公认为国内外特有建筑。通过举办2008年奥运会,“鸟巢”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场所和称谓,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不容混淆的含义,成为新北京地标性建筑,为世界范围内的广大公众熟知,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2008年12月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由第一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第二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第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2009年元旦之后持续热销。
原告认为,上述烟花产品表现出来的线条交织围绕碗状外观形象高度摹仿了国家体育场“鸟巢”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原告的创作智慧,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害。被告利用抄袭的“鸟巢”外观形象,与“盛放鸟巢”商品名称组合使用,有意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达到借助国家体育场的巨大公众影响力,引起关注、促进销售、提高产量的目的,从营销效果来看,被告已经因此获得巨大不正当利益,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函,通知被告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同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但被告并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停止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人民币400万元。
法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应诉手续,此案将择日开庭进行审理。(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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