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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公司一审告赢央视 获赔15万将继续上诉

日期:2009-07-16 来源:新民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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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下半年,邓建国的广东巨星影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央电视台告上法院,理由是中央电视台戏曲频道未经许可,擅自盗播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格格要出嫁》。经审理,受理此案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判定: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费。虽然胜诉,但是邓建国昨天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却表示,他还要继续上诉。

  2008年7月,邓建国发现中央电视台所属频道中央11套(戏曲频道)于当年度7月26日-31日未经许可播映了此剧。于是,邓建国将中央电视台告上法院。巨星公司在诉状中认为,“被告擅自播映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原剧的许可播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巨星公司恳请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判令中央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对于150万元的赔偿请求,巨星公司认为这个数据并非空穴来风,据随片广告监测报告显示,中央电视台在播映《格》剧期间,插播了1364秒(约228分钟)的广告。

  经过审理,昨天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经济损失费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不过,巨星公司要求中央电视台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昨天,就此判决,邓建国向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我这是民告官啊。赢了官司我很高兴!”不过,邓建国还有点“不满”,他觉得15万的赔偿费太低,与他原来的诉讼请求“缩水”了正好十倍,“在央视盗播《格格要出嫁》期间,插播的广告收入就达到1000万。”

  巨星公司的代理律师代明辉也向记者表示,15万元的赔偿金确实“没有达到当初预期”,在他看来,央视盗播《格》剧期间,插播的大量广告多属商业广告性质。而邓建国则干脆利落地表示,虽然赢了第一步,但他仍将继续上诉,争取更多的赔偿费用。(本报记者 张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