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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开审国内首例地方志抄袭案

日期:2008-09-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刘阳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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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玉中、沙玉兰、杨衡善3人状告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及该办公室主任赵亚伟侵犯著作权一案。原告诉称,赵亚伟主编的《峄县志》对原告于1985年编写的《峄县志点注》内容进行了抄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据了解,本案为国内首例地方志整理抄袭案。
时隔20年重编地方志
    原告之一、枣庄矿业集团退休职工杨衡善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今枣庄市地域的大部分原称峄县,光绪年间出版的《峄县志》是最后一版古代峄县县志,也是最详尽、最权威的版本。该志用繁体字、文言文书写,未分段、未标记标点符号、无注释,且已有80多年没有点注本问世。杨衡善介绍,1985年左右出现了全国各地编写地方志的高潮,陈玉中、李响(原告之一沙玉兰的丈夫,已故)、杨衡善3人即于1985年初着手对该《峄县志》进行整理,分段落,加标点,将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校勘考证书中人名地名并撰写释文,最终将12册的《峄县志》改编成了87.6万字的4册书稿《峄县志点注》(下称陈本),于1986年7月获得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的内部书号,由枣庄市出版办公室出版。
杨衡善介绍,2007年9月,朋友告诉他市面上出现了线装书局出版、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主任赵亚伟主编的《峄县志(点注本)》(下称赵本),其内容与陈本几乎完全一样。阅读赵本后,杨衡善认为赵本是对陈本的全面抄袭之作。杨衡善表示,“除了增加约900个注释之外,赵本与我们那本《峄县志点注》雷同率很高,我们当时的作品实际上很不成熟,正在准备重新校订勘对其中大量有待核实考证之处,再版这本县志,但赵本把我们的错误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了。”杨衡善称,当他与陈玉中找到赵元伟协商时,赵亚伟表示自己撰写时参考的工具书与原告一样,因而表现出大量与陈本一致处是正常的,属于自创。双方争论没有结果,陈玉中等3人将峄城区史志办和赵亚伟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致电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赵元伟最近比较繁忙,不在办公室上班,难以联系到本人。
双方辩驳是参考还是全面抄袭
在9月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庭审中,原告认为,陈本作为《峄县志》的首个点注本,其中绝大部分文字具有唯一性和独创性。陈本全书注释量为3366条,赵本注释量4176条,除删除原告重复的注释外,陈本其余的3332条被赵本抄袭,抄袭量占赵本的80%多。在标点问题上,近10万处标点,赵本与陈本基本一致,其中上册差别处仅占0.003%。原告认为这不是参考,应定性为全面抄袭。而被告辩称,赵本与陈本注释等完全一致处为75%,原因是古籍的整理都须依赖《辞海》、《辞源》、《古汉语大辞典》等工具书。因为参考书相同,所以点注相同是正常的。被告承认编撰赵本时参考了陈本,而未在书中注明是一个疏忽,为此向陈本编撰者致歉。
原告提出,因受当时整理人的学识、能力,以及时间、技术手段等多方限制,他们目前已发现自己的注释内容及文字错误100多处,而这些注释内容及文字错误,赵本皆与陈本一致。另外,整理《峄县志》需对原文的文字和内容进行考订,原告对此校勘了191处,这些校勘内容全部出现在赵本里。同时,《峄县志》原有地图12幅,因年代久远而模糊不清,原告称,他们依据自己的理解和把握,对12幅地图进行了重新描绘,并将图中文字由繁体字改成了简化字,为陈玉中手书,平均每图十多处。赵本中的12幅图与陈本的12幅图从绘图到简化字,完全与赵本相同。针对原告的举证说明,被告提出,因此前原告未向他们提供上述对比的具体例证,他们须对上述例证进行逐一研究后才能予以答复。
杨衡善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被告当庭表示出可以接受调解的意愿,而自己一方还需考虑再作决定。目前,法院尚未决定再次开庭或宣判的具体时间。
地方志编撰抄袭案尚属全国首例
    该案审判长表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也没听说过其他法院审理过非常类似的案例,由于此案专业性很强,如果双方争执不下,调解不成,将不排除请专家进行专业鉴定的可能。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奇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原告通过付出创造性劳动完成作品后理应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期限为作品发表至作者终身,直至作者死后50年为止。如果峄城区史志办编撰的新县志与原告编写的旧县志大面积雷同的话,那么就极有可能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可以向法院举证并主张自己的著作权,要求法院纠正侵权行为。
针对本案焦点之一,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侵害著作权之间的关系,杨奇虎表示,政府职务行为不必然导致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尽管是政府行为,也必须尊重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著作权人享受署名权与发表权,在新县志的编撰工作中引用原作者撰写内容时最少应标注原作者,如果出版并销售则必须征得原作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