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起诉我乐网 称未经授权在线传播
字号:
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该公司与昆明电视台联合制作并发行25集电视剧《鹰与枭》,该公司拥有该剧完成品及衍生产品的所有版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利。然而,被告公司却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www.56.com的“我乐网”上,通过互联网在线播放的方式使用该剧。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光线传媒对该剧的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光线传媒特在北京市东方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