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歌《死了都不卖》版权纠纷案宣判 作者获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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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歌”瞬间走红
今年33岁的龚凯杰是个歌曲填词爱好者,2007年4月他有感于自己的炒股经历和当时火爆的股市,根据《死了都要爱》的曲调重新填写了《死了都不卖》歌词(以下称龚版歌词),发表于Loveinhere.com网上,署名“凯哥”,即龚凯杰本人。
同年5月6日,龚凯杰找到王蓓唱此歌曲,然后将该录音文件挂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此后该歌在网上迅速窜红。6月初,龚凯杰作为词作者、王蓓作为演唱者接受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记录2007》节目、新民网《新闻夜总会》栏目、杭州电视台《新闻60分》节目访谈。访谈中,王蓓多次谈到是龚凯杰将《死了都不卖》歌词给她并让她唱这首歌曲,或者表示“从朋友处拿到歌词”。但与此同时,王蓓又和泛亚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王蓓将《死了都不卖》歌词许可泛亚公司使用,泛亚公司负责取得曲的使用权,并推广歌曲和歌手。
2007年5月25日,经被告王蓓修改的歌词(以下称王版歌词)并署名“作词:王蓓”的《死了都不卖》歌曲开始在泛亚公司的娱乐基地网站www.5fad.com上传播。10月11日,该网站的“推荐彩铃”、“最新金曲彩铃”、“最新点击彩铃”栏目的彩铃列表中显示有男、女声版和DJ版的《死了都不卖》,在“最新点击彩铃”和“彩铃订购本月排行榜”中,该歌排在最前面。据新华网报道,2007年谷歌和百度对搜索关键词进行排名,“死了都不卖”进入谷歌“年度中国热榜”和百度2007搜索风云榜“十大上升最快”的第四位。
而细心的网友发现,龚版《死了都不卖》与《死了都要爱》歌词总字数均为189字,其中106个字不同,内容分别为炒股和爱情。而龚版《死了都不卖》和王版《死了都不卖》的歌词内容均为炒股,只有23个字不同。
当初的合作者走上法院
2008年5月19日,龚凯杰和泛亚公司、王蓓一起走上了法庭。
庭审中,作为原告的龚凯杰表示,作品走红后,泛亚公司曾要求与他合作,并提供格式合同的电子文本,但因泛亚公司不支付稿酬,原告最后没有同意。但很快,原告发现王蓓与泛亚公司签了约,故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在《解放日报》、《浙江日报》、新浪网及被告自己的官方网站刊登赔礼道歉公告,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3,184.7元。
泛亚公司则辩称,其在网站上使用《死了都不卖》歌曲是经过词权利人即王蓓和曲权利人滚石唱片公司许可的,不构成侵权。相反,《死了都不卖》的歌词抄袭了《死了都要爱》的歌词,只是将内容由爱情改为股票,所以龚凯杰的歌曲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依法不应受保护。
泛亚公司强调,《死了都不卖》的走红是因为《死了都要爱》的优美旋律和原歌手的名气,加上股市火爆及歌手王蓓用特别的声音所作的成功演绎,并不仅仅因为龚凯杰改词的成功。而且泛亚公司在网上的传播都是免费传播,并没有从中获利,请求法院驳回龚的诉请。
同时成为被告的王蓓则认为,《死了都不卖》的歌词本身就抄袭了《死了都要爱》的歌词,所以自己和龚凯杰都不享有著作权。
“龚版”是作品“王版”不是作品
在今天的宣判中,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焦点作出了深入的阐述。法院认为,首先,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最早于网上发表时的署名即为原告龚凯杰,被告王蓓虽辩称其参与了创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与自己在法庭上的辩称也明显不符,故法院确认龚凯杰是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的作者。
其次,《著作权法》中称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法院认为,独创并不是首创,独创既可以是从无到有地、独立地创作一个作品,也可以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但发挥了智力创造性,使之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客观上容易识别的差异,构成新的作品。龚凯杰根据自己的炒股经历和对股票市场的认识而作的歌词,与《死了都要爱》歌词相比,主题、内容都不同,文字表达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客观上足以识别为一个新的文字作品,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达到的独创性要求,故龚凯杰对此享有著作权。而王版的《死了都不卖》歌词与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的主题和内容都相同,只是在个别词句上稍作修改,在文字表达上的差别极其细微,是对原告龚凯杰作品的抄袭,不能构成新的作品。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王蓓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抄袭原告的歌词许可被告泛亚公司使用,泛亚公司在先是应知而后明知王蓓并非歌词作者的情况下,在自己网站上对该作品组织演唱并通过互联网络传播,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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