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摄影师与龙门石窟管理局互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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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刚刚收到判决书的摄影师张晓理表示,一审法院明显是在“和稀泥”,他将于近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照片被盗用,摄影师索赔20万
去年4月11日,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新闻摄影学会副秘书长张晓理在翻阅大河报时发现,自己拍摄的4幅夜游龙门石窟照片成了“夜游龙门,感受光影魅力”报纸广告内容,而这些图片是新华社作为新闻图片对国内外播发并被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刊用的,他本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用于商业广告用途。
“他们的做法太让人气愤,怎么连个招呼都没打就使用了我的图片。”张晓理说,发现这一情况后,他随即按照该广告所留的电话号码致电龙门石窟管理局了解事情原委,但是自己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和口头答复。
据介绍,“夜游龙门”于去年4月9日晚正式迎宾。为了拍摄出精彩的“夜游龙门”照片,作为新华社签约摄影师的张晓理花费了很大心血,从去年3月底开始,他先后多次在傍晚背着沉重的器材穿行在龙门东山上选择拍摄地点。
去年4月25日,张晓理正式委托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吕进两位律师给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如实说明图片来源、使用的范围和次数,并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但对方置之不理。
杜鹏律师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摄影作品是违法行为,即便是在单位内部刊物上盗用,或采取向大众免费赠阅形式使用。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去年6月15日,张晓理遂委托杜鹏、吕进将龙门石窟管理局和大河报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龙门石窟管理局公开道歉,并赔偿20万元。
反诉摄影师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
让张晓理感到意外的是,去年8月20日,龙门石窟管理局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直指张晓理所诉的4幅照片属违约侵权在先,要求张晓理“销毁违法制作的摄影作品,赔偿龙门石窟管理局经济损失2.4万元”。
“此前,他们曾私下委托洛阳市多位干部说情,并向我道过歉。但缺乏诚意。”张晓理说,作为新华社签约的摄影师,他长期为龙门石窟拍摄了大量的新闻图片,并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国家级媒体刊发,为向全世界宣传龙门石窟作出了许多努力。
但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称,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龙门石窟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进行拍摄之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而张晓理所称被侵权的4幅照片,以及张晓理拍摄的另外4幅龙门石窟的照片,包括其于去年3月拍摄的龙门石窟卢舍那大佛进行修缮时的照片,不是受龙门石窟管理局委托,也没有经过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所以龙门石窟管理局认为,张晓理拍摄的这些龙门石窟的照片是以违约侵权的方式取得并且在报纸和网络上发表营利。
反诉状中还称,作为龙门石窟所有权人授权成立的管理人,龙门石窟管理局从2005年至今,每年对龙门石窟投入的维护、建设、管理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而张晓理违反国家规定,不经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不支付相应对价制作摄影作品并发表营利,其行为违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应当获得合法利益,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者互诉被驳,摄影师将上诉继续维权
4月1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张晓理的代理律师送达了一审判决书。该判决认为,该案诉讼争议的4幅龙门石窟夜景照片属于风景照片,且是在较远距离情况下拍摄的,而非是龙门石窟内拍摄的,张晓理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定,去年4月11日,大河报在龙门石窟的夜游龙门广告中的4幅夜游龙门照片未经著作权人张晓理同意,侵犯了著作权,照片是大河报选取的,而非龙门石窟管理局提供的,因此,龙门石窟管理局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驳回张晓理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大河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也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
同时,法院认为,张晓理在较远距离情况下拍摄的龙门石窟夜景也没有违反国家对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驳回龙门石窟管理局的反诉请求。
对此,张晓理的代理律师杜鹏认为,作为广告主,龙门石窟管理局依法负有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义务,同时,也是广告受益者,而法院认定龙门石窟管理局不承担相应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龙门石窟管理局与大河报签定有广告发布合同,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张晓理是没有约束力的。
同时,法院认定大河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就不是适格被告,是非常错误的。该报社是经过新闻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组织,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完全具备诉讼主题资格,北京等地的其他法院曾多次在类似案件中认定该报社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同判例。
张晓理表示,他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于近日依法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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