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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惹纠纷 法院判定选剩底片归新人所有

日期:2008-05-07 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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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人在影楼拍摄婚纱照,对于选剩的照片一般都由影楼自行处理,这是一种行规,然而一对新人为讨要自己164张婚纱照,决定向这一行规挑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一行规属“霸王”条款,选剩的婚纱照所有权归新人。此案因此被评为2007年度精品案例。 

  影楼不还选剩照片成被告 

  2005年9月24日,蒋先生和妻子到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斯卡影楼”)拍婚纱照,双方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当天摄影师一共为他们拍了210张照片,蒋先生和妻子挑选了46张样片加工制作后,要求影楼将剩余的164张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拷贝归还给他们并将其删除;可影楼说,这些照片的所有权归影楼,蒋先生夫妇想要,每张要出20元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夫妇将澳斯卡影楼告上法庭,要求澳斯卡影楼返还164张照片的数据资料并将其删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向对方索赔12778元。

  法院判定选剩照片归新人

  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蒋先生和妻子的诉讼请求。蒋先生和妻子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先生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句话说,作为定做人的蒋先生及妻子对影楼所拍摄的照片享有所有权。

  针对影楼在《摄影预约单》中,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昆明中院认为:该《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这些内容与《合同法》所列相关规定相悖,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蒋先生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现已无法返还给蒋先生,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澳斯卡影楼赔偿蒋先生及妻子查询费等损失978元。

  ■ 法官点评

  本案系因婚纱摄影引发的新型财产损害赔偿案,对于规范婚纱摄影市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案的亮点在于:准确界定婚纱拍摄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影楼与顾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区分了承揽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定作人的肖像权,明确了影楼对婚纱著作权的行使受到顾客肖像权的限制,特别是对未选中照片的权利属性及其归属作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确定影楼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对婚纱摄影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依法规范社会服务行为和单方制定行业规则的行为具有积极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