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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原第一案”开庭

日期:2010-10-2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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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今年中秋节前夕,对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来说,正是产品销售的旺季。然而,正当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磊运筹帷幄,紧锣密鼓备战“双节”之际,一件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纸高达4万元的“处罚通知单”从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飞来。
    “处罚通知单”上显示,驻马店正道油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正道牌小磨香油产品标签上标示有“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的字样,属虚假宣传,违犯有关法律。
     马磊感到不可思议。早在2004年4月,驻马店正道牌小磨香油就已经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标记专家组综合审查,获得和申请使用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也就是说,自己的公司在驻马店市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生产,并在产品包装上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均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咋就不合法了呢?马磊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于是,一起被喻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原第一案的维权战争在平顶山市打响。

 争端骤起平顶山


       2010年6月3日,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旗舰店来了几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在检查中他们发现,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正道牌小磨香油产品标签上标示有“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的字样,他们认为其宣传用语涉嫌与客观事实不符,并据此当日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立案。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工商处字(2010)第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驻马店正道油业生产并在平顶山市销售的正道牌小磨香油,产品标签上标示有“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的字样。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认为驻马店正道油业将获得的地理标志认证宣传称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与客观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并依此认定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0年7月23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向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平工商告字(2010)第4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该局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于2010年8月16日对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

 
                           “正道”感到无奈
 
       面对从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飞来的高达4万元的罚单,正紧锣密鼓备战“双节”的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磊一脸的无奈。
      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驻马店正道油业已历经十余载,在当地老百姓心目中可谓有口皆碑,咋就因“正宗”二字“犯禁”? 马磊百思不得其解。
    指着有关材料,马磊心情沉重地对记者说,咱们驻马店素有天下粮仓、中州油库和芝麻王国之美称,是国家和河南省重要的粮油生产基地,芝麻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十分之一,油料总产量达78万吨,居河南省第一位。我们驻马店又是芝麻的原产地。尤其是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走进央视《今日关注》栏目,向全国人民推介的四种河南名优特产品中,驻马店正道小磨香油是其中之一。这充分说明我市芝麻香油在全国的知名度和正道香油的品牌魅力,以及在老百姓心中的影响力。
    “我们生产的小磨香油是经公司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于2004年4月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2号文件上明文规定。”马磊说,“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后,我们公司严格按标准和管理规范生产,并在产品包装上印刷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全国只有一个驻马店小磨香油地理标志,现获得驻马店小磨香油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又只有驻马店正道油业一家,我们不正宗,到底谁正宗?”
    马磊认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仅凭一己之见,就说我们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 涉嫌宣传用语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我公司进行处罚。这个处罚既不公平又不公正,完全是凭主观臆断作出的不切合实际的处罚。
                               维权在行动
 
    何谓地理标志?马磊说,依照《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地理标志产品则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同时,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依法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等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不可复制的、不可再生的,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马磊认为,驻马店正道获得了驻马店小磨香油地理标志认证,就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无可厚非。
    为了维护自己企业的权益,马磊查找和翻阅了不少杂志和报纸,甚至不辞辛苦请教专家和法官、律师。事实上,此前,各大媒体和专家对国家地理标志与“正宗”之间的关联也反复进行了报道与阐述。
    在马磊查找到的这些材料中,记者看到,我省一家权威媒体在近年来的一篇题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张弓酒河阴石榴榜上有名》的报道中,就有这样的阐述:通过“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不仅品质优良,而且这种优良的品质和当地的水土、气候、文化、历史等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的商品,即成为正宗、地道的代名词。
    在另一份权威的报纸上,广西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家曾这样阐述(当时梧州龟苓膏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没有经过审批的龟苓膏,只能称“某某牌龟苓膏”或“某中味龟苓膏”,而不能随便将自己的产品称为“正宗梧州龟苓膏”。
    2008年4月29日,新华社在一篇题为《我国已有800余个产品享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报道中说: 记者从质检总局了解到,地理标志是一种产品的产地标志,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定义,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取决于其原产地。因此,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不仅拥有产地来源所带来的口碑,而且具备了品质保证的特色质量标记。消费者耳熟能详的茅台酒、龙井茶等都属于这类产品。
    马磊认为,大量极具权威性的论述和界定,足以说明“地理标志”与“正宗”可以画等号。
    2010年8月下旬,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告上法庭。根据属地管理权限,此案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正宗”有据可依
 
     一切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为进一步弄清“国家地理标志”与“正宗”之间的必然联系,马磊和他的员工多方奔走求教。2010年8月27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出具了证明材料。
    按照证明材料,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驻马店小磨香油(正道牌)于2004年4月7日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标记专家组综合审查,并于2004年5月26日获得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证,证书号为0000258。
     证明材料还称,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是我国政府依照WTO相关协议对我国名、优、特及传统工艺产品(老百姓俗称的所谓正宗产品)进行的知识产权级保护。注册保护后,国家质检总局对驻马店小磨香油(正道牌)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特色符合原产地标记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
    为维护驻马店市企业的权益,2010年8月24日,驻马店香油协会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发出一封信。信中称:“贵局立案调查的关于正道油业‘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事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认为,驻马店小磨香油(正道牌)获得地理标志认证,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告,这从法律角度进一步诠释了正道的正宗性。”
     作为国家地理标志地方性管理机构的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给出了同样的证明:具备法律保护功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能真实揭示、证明地理标志产品的正宗性、真实性和纯正性。通俗地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产品正宗的质量认证标志。
    “这么多权威解释难道还不能说明正道牌小磨香油的正宗性?”马磊认为,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问题,最有权威解读的是其发证和管理单位,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驻马店市技术监督局属于发证和管理单位,他们的证明和解释具有权威性。
                     “正宗”等于不正当竞争?
 
     采访中,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科的刘科长告诉记者,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生产、并在产品包装上印刷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小磨香油,均属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正宗的驻马店小磨香油。
    在接受采访时,马磊告诉记者:“我们企业下这么大的工夫提高产品质量,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目的非常明确,一是更有利于我们企业传承芝麻油的加工制作技艺,让传统工艺不失传;二是创造企业品牌,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制胜的砝码。我们的产品能获取地理产品标志,证明我们的产品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可以证明其产品的历史地位和品牌的影响力,具有唯一性。如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不能为企业市场竞争所用,那么我们要它还有何意义?地理标志产品一词能不能理解为正宗产品,我们认为是肯定的。”
    关于正道油业有限公司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马磊这样认为,平顶山当地市场只有正道香油一家驻马店生产的香油品牌,其余要么是平顶山当地的品牌,要么是全国性的油脂品牌,不会因为谁是正宗驻马店香油与其他品牌产生分歧,且并没有香油厂家因为不正当竞争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认为,正道油业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指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河南省反不正当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正道油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上对其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此作出处罚决定。
    正道油业的代理律师娄慧说,地理标志首先是一种宝贵的资源。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由该地区的自然及人文等因素决定。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享受一些特殊保护制度,包括准予使用特殊标志、禁止其他地区企业使用该名称、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等,与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独特资源。这种独特资源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一旦与产品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升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
 
                             庭审唇枪舌剑
 
     2010年9月20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原第一案开庭。
    9月20日一早,马磊与代理律师向平顶山市疾驶而去。上午9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原第一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就各自提出的主张以及搜集的证据等向法庭陈述后,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依据相关法律对‘认证’和‘地理标志’定义的规定,简单地得出‘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并不对产品是否正宗进行认证’的结论,显然只能算作被告的个人认识。”法庭上,驻马店正道油业的代理律师娄慧在向法官陈述时说,正是被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才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处罚。
    被告认为,认定“正道”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于法无依。
    原告认为,对于是否“正宗”而作出的处罚,决不能单靠一个人或一个执法机构的想象和主观认识进行。国家地理标志是一个产品是否“正宗”的前提条件。因此,驻马店正道油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不是误导消费者,而是引导消费者去消费高质量的产品;不是虚假宣传,而是实事求是的客观反映,更没有因这种客观反映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后果。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作出的“工商处字(2010)第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应该撤销。
    当天上午,法庭审理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当日没有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关键是这样的处罚影响了我们企业的声誉,损害了我们企业的良好形象!”采访中,马磊这样表达心中所想。他相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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