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 法院很慎重
商标域名被恶意注册 “慢严舒柠”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被驳回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域名纠纷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被判立即注销纠纷域名,同时驳回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提出的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求。
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诉称,他们是“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一直注重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广告投放力度。从1991年公司成立至2006年,原告在全国数十家新闻媒体上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进行多种形式的持续广泛的宣传。2002年至2006年,累计投入广告费用1.6亿余元,实现销售收入7.5亿元,“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已为国内关公众所知悉和认同。
前一段时间,原告发现被告张某为商业目的,盗用原告“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在互联网络上恶意注册 “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并显著使用该网页从事药品商业广告,从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同原告存在关联,同时也造成与原告产品、服务及原告桂龙药业www.guilong.com.cn网站的混淆,并误导网络用户访问被告网站或被告其他在线站点,进而损害原告长期保持的“慢严舒柠”系列清喉利咽OTC准字号药品的商誉和美誉度。
原告认为急需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司法保护,以有效遏制不同种类商品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慢严舒柠”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的侵权行为;被告立即注销“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并非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不得享受商标跨类保护,被告注册“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不构成侵权。此外被告网站宣传的产品与原告不同,不至于与原告产品相互混淆,且网站自开办至今点击仅有56次,说明事实上没有造成混淆。因此被告注册网站并非恶意,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慢严舒柠”文字没有任何合理联系的被告张某,出于网络销售药品的商业目的,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及该商标的拼音manyanshuning注册为域名归自己使用,一方面可以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提高网站的访问率;另一方面还足以造成访问者误以为网站上提供的销售服务来源于“慢严舒柠”商标的持有人——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网站开通时间不长,访问人数不多,可能造成的损失有限,法院酌定被告赔偿1000元。
由于原告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是单纯的事实确认,本不宜作为诉讼请求,加之本案裁判也无认定之必要,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注销“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赔偿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1000元;驳回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无需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本案审判长刘新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对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刘新平说,案件的审理思维是先判断本案被告注册、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原告“慢严舒柠”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这样的判断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为标准。
第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注册的中文域名“慢严舒柠.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慢严舒柠”与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完全一致,毋庸置疑,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注册的英文域名www.manyanshuning.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manyanshuning系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而拼音通常又是汉语文字的一种标识方法,加之“慢严舒柠”四字系无特定含义的文字组合,一般公众很难准确记住这四个汉字,这就更加容易导致相关人士使用拼音的方法来上网查询“慢严舒柠”资讯,因此被告注册并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manyanshuning为域名,同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第三,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本案被告张某作为一个自然人,与“慢严舒柠”及manyanshuning均没有任何合理关联,也没有任何对“慢严舒柠”及其拼音manyanshuning使用的在先权益,也没有说明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任何正当理由。
第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被告在没有任何在先权利和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在网络中宣传和销售药品,显然具有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故意,因此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刘新平说,由于本案域名纠纷用一般商标权就可以得到解决,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作出是否驰名商标的判断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所以,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就没必要。
焦点分析 打官司不是创“驰”捷径
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为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需先经县区工商部门报批,再报各省商标局审查,最后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等固定程序,过程繁复,周期较长,至少需要2至3年时间,有时甚至更长,成本较大。而司法认定受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短则1至2个月,长则9个月,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这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企业热衷走司法认定的路子。
在目前驰名商标认定双重体制并行的情况下,企业打官司创驰名商标,表明其维权意识的增强,而且,在实践中,司法认定程序快捷方便。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获取驰名商标的案件,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用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
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很多媒体冠之以“官司里打出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告出来的”等等诱人的标题。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似乎被民间传为当事人获得驰名商标的捷径。
一些人士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如果草率行事,就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所以,如何减少和避免这种制度的滥用,成为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法院也不断完善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制度:
2007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紧急通知》,对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规定,要求驰名商标认定要慎重,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江苏省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严格把关,要求各地中院在判决作出前必须先报请省高院审核批准。2001年至今,无锡中院受理了不少此类案件,但只认定过3起驰名商标。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属实的,将依法进行审判监督,甚至撤销原判决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再加上原有的民事诉讼上诉程序等,都可以起到事后监督纠错的作用。
今年2月在山东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决心。
会议指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会议要求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案外点评 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司法解释本意
本案是因域名纠纷而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但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一般的商标专用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人民法院才予以认定,这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目的,也符合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的本意。同时,本案对原告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更体现了法院审慎认定驰名商标,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准确性和公信力的态度。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依据是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该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另一个是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至此,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从而形成了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机制。自2001年至2007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观察 仅靠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一定买账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说,有些企业要求律师帮忙策划,通过异地打官司获得驰名商标。但是,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个案具有效力,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不被认定,或者被推翻。如果有企业一味盲目追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而不采用合法诚信的方式,就有可能面临“身败名裂”的结果。而一旦被摘牌,其失去的绝不仅是一个驰名商标,还有长久以来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有业内人士指出,驰名商标其实并不是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荣誉称号,而是更多地体现在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利上。因此,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都只是维权的一个途径,企业创“驰”不能急功近利,而要有更深远的眼光,创“驰”前后要一如既往地注重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售后服务,需要企业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上体现。
一家已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驰名商标固然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仅仅依靠一个驰名商标,消费者是不会买账的,白猫黑猫,会抓老鼠的才是好猫,毕竟这些才是市场竞争的硬实力,企业只有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相关链接 中国驰名商标制度沿革
1985年3月,中国加入《巴黎公约》,意味着中国除了保护工业产权之外,也开始了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中国人自己的驰名商标。
1991年至1995年,国家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认定过“贵州茅台”等18件驰名商标。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我国修改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确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个案使用的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除商标局外,还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记者 李芹 郑金雄 通讯员 刘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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