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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女性,创作与作品署名

日期:2024-07-31 来源: 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赵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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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女性,创作与作品署名.jpg

艾米莉·玛丽·奥斯本(Emily Mary Osborn),

《无名无友》(Nameless and Friendless),1857年


最近,一则人大女博士和男教授的新闻见诸报端。读完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消息,我不禁想到1971年琳达·诺克琳(Linda Nochlin)发表的《为什么没有伟大的女艺术家》(Why Have There Been No Great Women Artists)一文,她说:


问题不在于我们的星座、我们的荷尔蒙、我们的月经周期或我们内心的空虚,而是在于我们的体制和我们的教育——包括从我们来到这个充满象征、符号和信号意义的世界那一刻起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一切。


“艺术家”本是个职业称谓,由于一些原因,艺术家中的女性,不管是否在与性别有关的场合,都常常被称为“女艺术家”,这难免让人联想到白马非马的寓言。加上一个女字,将带来各种浮想联翩——一个艺术家,为什么要在前面加上一个“女”字?是性别让她特殊了吗?如果是,那是和什么相比显得特殊了呢,“男”?还是“艺术家”?


著作权与创作活动有关,创作以人为主体。著作权制度本身并没有刻意对以人为主体的作者的性别进行更多区分和讨论,而作者一词被放置在更广阔的语境下,深深地受到社会权力关系的影响。在历史上,女性想要以艺术家为职业,首先面对的挑战是难以获得专业艺术教育。直到1893年,伦敦皇家学院仍不允许女学生参加人体写生课。即便后来她们得到许可,模特也必须“部分着衣”。[i]为做时间对比之参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安娜法令在英国议会的通过时间为1709年,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通过时间为1886年。


人体写生对女性的排斥是全方位的。社会规范规训女性主动远离人体写生,远离创作,而学院则设置禁入机制,不允许女性进入,在这种禁入机制之下,就连荣誉性的合影也成了禁忌:1772年,约翰·佐法尼(Johann Zoffany)绘制了一幅伦敦皇家学院院士群像《皇家学院的院士们》(The Academicians of the Royal Academy),画中,佐法尼将所有著名的学院院士聚集在一间写生教室中,除了他们,还有两位男性模特。这些院士均为男性,而女性院士则只能以挂在墙壁上的肖像画的形式参加合影。[ii]这种变相剥夺地位和荣誉的方式,甚至让人不难理解第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女性作家是如何历经28次提名才勉强克服性别带来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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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佐法尼(Johann Zoffany),

《皇家学院的院士们》(The Academicians of the Royal Academy)1771-1772年


现在的情况是否有所好转?我不是从业者,无法给出直观的回答,只是想起在2019年时,四川美术大学因为裸体写生引发全网舆论风波,当时人民网转载钱江晚报的评论,对美术院校人体写生进行正名。[iii]也许有人会说,不参加人体写生课又能怎样?我亦不是从业者,只能转引一些前人研究的结论,从这些研究不难看出,人体研究对初学者的教育和发展具有关键意义,让艺术家创作人体艺术品却不让学生研究人体,如同让医生为病人做手术却不让学生解剖尸体。被剥夺了这一基础性的创作训练阶段,实际上意味着被剥夺了创作重要艺术作品的可能性。[iv]


即使作为女性的艺术家们幸运地接受了各种基础训练和教育,还有更严峻的市场审判在等着她们。1893年,卢浮宫在检查荷兰画家弗兰斯·哈尔斯(Frans Hals)的一幅著名画作《快乐的伙伴》(The Jolly Companions)时,发现画上的签名竟然是伪造的,[v]这一发现带来了艺术界的爆炸性消息,原来在这之前的两个世纪中,一些以哈尔斯为名义销售、收藏的作品,实际上是由朱迪斯·莱斯特(Judith Leyster)——一位女性艺术家创作的。


似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位女性艺术家至少八幅作品都被署以其他男性艺术家之名是性别歧视所致,而这应如何证明?我们只知道,除了以上情况,还有一些已知信息,比如1633年,朱迪斯·莱斯特时年二十多岁就加入了荷兰哈勒姆圣卢克行会(Haarlem's Guild of St. Luke's)并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而在获得行会认证三年后(1636年),这位女性艺术家和同样是艺术家的扬·米恩斯·莫勒奈尔(Jan Miese Molenaer)结婚,婚后生育了5个小孩,画作从此大幅减产;于1660年去世后的200年间,她的许多绘画作品要么被署以丈夫之名,要么被署以弗兰斯·哈尔斯之名。[vi]


对于女性艺术家而言,成年后嫁给一位艺术家丈夫,有时是一种幸运,有时是一种不幸。幸运的话,如果丈夫同意,这些女性艺术家可以和丈夫共用画室、模特,继续她们热爱的创作生涯;不幸的话,是她们极易因为女性、妻子这些身份而被艺术家丈夫所吞噬,如果这位女性艺术家在艺术道路上有野心,就需要花费更多成本来反抗这种吞噬,让自己的存在不至于被完全抹杀。墨西哥女性画家弗里达·卡罗(Frida Kahlo)和知名壁画家迭戈·里维拉(Diego Rivera)是一对夫妻,她曾接受《底特律新闻》的采访,基于该采访所发表的文章题目为《伟大壁画家的妻子试水艺术创作》,通篇没有提到弗里达的姓名。弗里达为自己发声:“我才是这个家里真正的大艺术家”。[vii]


女性这一性别身份为艺术家们带来的另外一个署名上的困扰,就是作为“助手”的自我隐匿。葛饰应为和她的父亲葛饰北斋是父女关系,师徒关系,也是大画家和小助手的关系。葛饰应为应母亲的要求结了婚,本以为嫁给画家就可以继续作画,却没想画家丈夫只希望她相夫教子。没过几年,葛饰应为便离开丈夫、回到娘家,在父亲的工作坊里打下手。[viii]作为助手和女儿,她躲在父亲背后、以无法被买家识别出其存在为义务,但作为热爱绘画的人,她梦想着有朝一日能摆脱父亲的光辉、独自在作品上署名。


作为工作室助手,卡米耶·克洛岱尔(Camille Claudel)和奥古斯特·罗丹(Auguste Rodin)的故事似乎更为典型。卡米耶将罗丹视为崇拜的对象,在当时,她一心希望的就是罗丹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的大名,这是对她最大的肯定;而罗丹在第一次见识到卡米耶的作品时,就意识到这位女性在雕塑上不仅技艺成熟,且拥有他所不曾拥有的创作激情和才华。罗丹走向事业巅峰,在某种程度上是靠打压卡米尔、并偷窃她的构思、作品所实现的。最后,卡米耶被送往精神病院,在那里度过了30年光阴,一直到死后被葬在一座公共墓地。[ix]


能够创作出在才华和技艺上一举击中罗丹的作品,很难想象卡米耶需要付出多少代价。就连雕塑所用的黏土,卡米耶都要趁半夜四下无人时去施工现场挖掘。除此之外,创作空间也是必不可少的成本,且有时画作越大价值越贵,而想要创作大型作品,就需要有一个更巨大的创作空间,也意味着需要更多物质基础。如英国女作家弗吉尼亚·吴尔夫(Virginia Woolf)在《一间自己的房间》(A Room of One's Own)中所说,“女人要想写小说,必须有钱,再加一间自己的房间”。但在那个时代,女性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父亲或丈夫的附属,想要获得物质基础,就需要父亲或者丈夫的支持和资助。对于她们来说,能从事创作活动已经是一种奢侈。


在文学领域,作家中的女性们也经历着类似的命运。英国议会在1709年通过安娜法令的90年后,简·奥斯汀(Jane Austen)完成了她的小说《最初的印象》。和卡米耶一样,奥斯汀也有一个支持她的父亲。当意识到女儿的文学天赋时,奥斯汀的父亲便写信给伦敦一家出版商,向其推荐《最初的印象》并询问出版意向,甚至提出可以自费出版,可惜遭到退稿。幸运的是,家人尊重她的工作,她的姐姐更是一肩挑起了家务,让奥斯汀安心写作。


1813年,《最初的印象》被改编为《傲慢与偏见》并终于获得出版,作品署名为“一位女士(by a lady)”而非奥斯汀,只因为奥斯汀还想继续维持“优雅的女士”的形象。这一作品在伦敦获得极大成功,很多评论家相信,这部小说的作者绝不会是一位女士。奥斯汀隐藏着她的作家身份,当她在家里写稿时,如果客人来访,她就会把稿子藏起来,加入到母亲和姐姐的缝纫工作之中。[x]即使在去世后,她的墓志铭上也没有提及她真实的赖以维生并应当引以为傲的职业——作家。


一个和上文同样的问题:时至今日,这种心照不宣的署名方式有所好转吗?作为非行业从业人员,我只搜到了一些有趣的传闻:乔安妮·罗琳(Joanne Rowling)以 JK·罗琳(J.K. Rowling)的名字出版了她的《哈利·波特》系列,因为出版社担心作家的女性身份会让潜在读者望而却步,所以建议她抹去作者名字中的女性化特征。[xi]当《哈利·波特》一战成名之后,作者是一位女性的事实也随即被公众知晓,即便如此,《哈利·波特》仍然很受欢迎。为进一步说明,《哈利·波特》系列第一部发行于1997年。


正如上文提到女性艺术家即使在荣誉性群像中也要规避和模特同处一室,女性作家的地位在诺贝尔文学奖的评选上也可见一斑。第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女性作家是塞尔玛·拉格洛夫(Selma O. L. Lagerlöf),她的代表作是耳熟能详的儿童文学作品《尼尔斯骑鹅旅行记》(Nils Holgersson's wonderful journey across Sweden)。1904-1909年间,塞尔玛获得28次诺贝尔文学奖提名,其中1909年达到11次。直到1909年,学院最终决定越过各种阻碍,将该年度诺贝尔文学奖授予塞尔玛。即便如此,当年的文学委员会主席也拒绝为塞尔玛致辞。[xii]有人认为,塞尔玛在1909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已是一场政治事件,因为20世纪初期西方的第一次女性主义浪潮已经燎原。


在对文艺创作过程进行讨论时,不少讲述方式都习惯以男性为创作者视角,女性则是这些创作者的“缪斯”。也许,对于这些讲述者来说,称女性为“缪斯”已然是一种高贵的赞美,但仔细想想,不免能咂摸出一些别的意味——铁打的创作者,流水的缪斯。缪斯可能意味着灵感,而对于很多创作者而言,灵感是被唾弃和不屑的。此外,用“缪斯”来形容一位女性,也许会掩盖这位女性为一部作品提供的应被视为共同创作的贡献,联合署名的“共同作者”和“缪斯”并不冲突。


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体系下,创造力一旦和性别结合,就有可能对女性产生负面影响。比如,许多与女性有关的手艺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包括化妆、园艺、发型设计等等。[xiii]虽然服装设计在著作权体系中应受保护的地位已经逐渐被认可,但这已是发生在21世纪。


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现状:除了计算机软件和观赏性体育运动外,从事著作权法规定的创意领域的女性人数远远多于男性,但多数作品却在男性名下。[xiv]《性别差异对以编辑为主体的出版从业者状态的影响》(2013)[xv]的报告提出,在我国出版从业者中,出版社女性员工人数明显多于男性,编辑似乎是一个对女性友好的职业。然而现有研究发现,女性在人数上的优势并不代表在职场上的优势。例如我国绝大多数出版机构的领导都是男性。


在男女搭配的夫妻关系中,对大多数人来说更容易接受、或更习以为常的也许是男性为创作者,女性为这位男性创作者提供生活上的保障,让他得以安心于创作,有其乐融融的生活,不必花费心思在养儿育女、锅碗瓢盆之上。而这个模式与男性所从事的行业似乎没有什么关系,换言之,不论丈夫是画家、作家,还是银行家、司机、算法工程师,女性都被期待以支持者的角色贡献家庭劳动。这份贡献没有市场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曾一度被无视。如果要求丈夫离婚时把他收入的一半分割给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丈夫最常见的拒绝理由是:钱不是她赚的。


现如今,我国离婚法律制度中写入了家务补偿制度,对家务贡献进行了强调。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原则上一人一半是常见的分割逻辑。财产数额可能是变动的,固定财产数额多以离婚协议签订或诉讼时为准,至于离婚后彼此又新增的收入则不再分割,因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解除后的收入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夫妻离婚时计算著作权收入时不免引发一个问题:作品的商业化和变现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很多作品单价很低,它们的回报不是一次性的收入,而需要依赖长期的、积累式的复制发行,但创作作品的活动很可能是一次性的,如果夫妻一方已完全为对方的创作投入了家庭贡献,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否应基于著作权商业化的特殊情况而做特别安排?让我们想想艺术家们对作品原作的流转所设计的追续权。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为了更多了解创作者的生活,我阅读了一本名叫《创作者的一天世界》(Daily Rituals How Artists Work)的书,本书列举了文艺领域共计361个大众耳熟能详的创作者,包括马克吐温、卡尔马克思、康德等等,读着读着就会发现,这些被介绍的创作者们绝大多数是男性。翻到最后一页,发现在对作者简介的最后部分写着这样一句话:“他的下一本书Daily Rituals: Women at Work[xvi]即将出版。”


那么本文的最后一个问题是,Women和Artists的区别是什么?


注释及参考文献


[i] 琳达·诺克琳(Linda Nochlin):《为什么没有伟大的女艺术家》(Why Have There Been No Great Women Artists),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42页。


[ii] https://www.rct.uk/collection/400747/the-academicians-of-the-royal-academy


[iii]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9/0919/c1003-31361153.html


[iv] 同i,第43页。


[v] 李君棠等:《艺术史的另一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57页。


[vi] https://www.theartstory.org/artist/leyster-judith/


[vii] 同v,第216页。


[viii] 同v,第117页。


[ix] 同v,第169页。


[x] 梅瑞·柯里(Mason Currey):《创作者的一天世界》(Daily Rituals How Artists Work),上海文艺出版社,第41页。


[xi] https://m.fx361.com/news/2022/0325/10186029.html


[xii]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383598


[xiii] https://academic.oup.com/book/41122/chapter/350445167


[xiv]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383598


[xv] https://pub.bnu.edu.cn/xydt1/a0c99d0064fb42ff886eee2a96e0f17c.html


[xvi] 台版译名:《她們的創作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