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纠纷:Cardioflow诉CARDIOFORM
11月6日,欧盟普通法院对T-1146/23号案就欧盟商标 Cardioflow (N. 018115661 ) 和早期文字商标 CARDIOFORM (N. 013592035 ) 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2019年,德国公司Angiokard med. Spritzguß GmbH 向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申请将Cardioflow一词注册为欧盟文字商标,涵盖尼斯分类第 10 类、第 35 类和第 42 类的商品和服务,例如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血管造影、心脏病学和外科手术及其销售和开发。
然而,一家美国公司WL Gore & Associates Inc.反对其在第10类上注册,理由是该公司拥有CARDIOFORM在先文字商标,该商标涵盖第10类手术中使用的植入材料(假体)。
异议部门部分支持异议,认为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10类“用于牙科和泌尿外科应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可能会产生混淆。但是,它驳回了关于第10类涵盖的其他商品的异议。
这家美国公司对有关血管造影、心脏病、麻醉、手术和输液商品的决定提出上诉。然而,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理由是货物仅有最低程度的相似性,并且涉案标志在视觉、语音和概念上的相似度较低。
这家美国公司就这一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必须决定涉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首先,它强调了将商标分解为其组成部分以评估其相似性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标记“Cardioflow”和“CARDIOFORM”被分为两部分:公共元素“cardio”和附加元素“flow”和“form”。尽管这两个商标都使用“cardio”一词,译为心脏健康。法院认为,该元素在医疗产品的背景下被认为是描述性的,这意味着它的独特性较低。因此,“cardio”元素不能成为评估商标之间相似性的唯一决定因素。相反,由医疗专业人员组成的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和区分附加元素的含义。在这种情况下,“flow”表明重点是血液流动,而“form”是指器官或医疗设备的形状。附加元素的这些差异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传达了公众可能与每个商标相关的不同含义。
此外,法院指出,虽然“cardio”元素对于两个商标来说是共同的,但其描述性性质降低了其在视觉和语音比较中的分量。这意味着,尽管这两个商标具有相似的开头,但“flow”和“form”元素的差异足以让公众不会混淆这两个商标。因此,法院的结论是,在公众的认知中,这些商标不仅看起来和听起来不同,而且还会引起不同的概念,这强化了这样的观点:它们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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