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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6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期:2023-11-0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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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50件,罚没款1206.66万元。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公平竞争,市市场监管委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上货助手”软件,提供数据搬家服务,实现把A电商平台的商品展示页面一键完整爬取并复制到B电商平台的店铺内,并可提供整店爬取复制、关键词爬取复制等功能。


经查,当事人开发的上货助手软件,绕过A电商平台的保护措施,在未经A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爬取商品信息数据9425094条,并将爬取的商品信息数据上传至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B电商购物平台。造成A电商平台客户被引流,客观减损了A电商平台的竞争优势。“上货助手”设置的整店爬取、关键词爬取等功能,会频繁访问A电商平台服务器,对数据源购物平台服务器的负担高于普通消费者正常访问,妨碍A电商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运行。


处理结果


当事人提供数据搬家服务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开发的软件推动了电商平台内商户的野蛮增长和无序扩张,导致电商平台上充斥着大量空壳店铺,压缩合法经营店铺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助推了“不劳而获”风气,损害了数据权益拥有者。当前,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发展阶段,数字领域知识产权的确权、行权及维权都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对此类案件的查办,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数字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助于推动相关领域配套法律的完善和改进。


二、天津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天津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公司的客户名单。经查,举报人主张的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前员工擅自将涉案商业秘密上传至其公司办公软件中形成披露的情况下,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3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客户名单汇集了客户名称、合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接HR及联系方式、合同费率、付款方式、客户招聘意向、候选人等信息,是权利人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累而成的商业资源。本案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方面论述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并通过三次现场电子取证,固定了当事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对于规范人力资源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天津市南开区某优选超市(郭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父母参加当事人组织的针对老年人的阿胶类产品介绍会,宣传阿胶类产品有治疗老年性疾病等功效。其产品实际仅是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无法起到治疗疾病的作用,存在诈骗老年人的嫌疑。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以赠送礼品、现场体验试用等方式,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治愈疾病的心理,以高昂的价格向其兜售毫无治疗疾病功能的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内容对老年消费群体产生深度洗脑和心理暗示,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和财物安全,甚至会影响和耽误老年人治病就医的最佳时机,社会影响恶劣。


四、某商贸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武清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多次为其网店组织刷单行为,希望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刷单4481单,支付佣金共计13512.5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是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焦点、难点、堵点,此案的意义,一是促进电商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促进良性竞争,提升电商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二是提高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促进内需拉动消费。


五、天津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底,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运营的两个拼多多店铺名称下方显示“已拼10万+件”。经查,该公司存在刷单行为,通过拼多多后台设置批发商品批发折扣,再通过拼多多批发商城对该商品以大批量自购方式下单,最后通过拼多多后台修改订单中商品总价的方式修改实付金额进行刷单,两个店铺分别增加虚假销售数量10万余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作为消费者,在浏览网络购物平台时,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如何从众多同质商品中挑选出质优价廉中意者,其他人对商品的评论以及对商家的评价就成为重要参考因素。网店经营者所采取的无论正向还是反向“刷单炒信”,包括操纵评论、构造销量等行为,都会严重扭曲市场信号,干扰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正确认知,乃至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严厉打击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在维护社会主体之间信任关系,利在当下且惠及长远。


六、某医院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3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对天津市蓟州区某医院举报,举报人称该医院某科室工作人员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蓟州区某医院某科室有充足的‘力存’品牌营养制剂,可以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免疫力,增强体质”。经查实,“力存”品牌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就宣传内容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所销售的“力存”品牌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医院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宣传的“提高免疫力,增强体质”和医师会诊时宣传的相关功效。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保健意识增强,食品、保健品已经成为人们增强体质、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人民群众对疾病的恐惧及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将目标对准中老年人及患者,通过夸大食品、保健品功效等方式推销产品。本案的查办,是对医疗机构搭便车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有力打击,有效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