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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A卷入“超冷门”中美专利战

日期:2016-05-13 来源:七星天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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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5日,NASA下属的阿斯彭气凝胶股份有限公司(Aspen Aerogels Inc. , 以下简称“ASPN”)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第1337条规定,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以下简称“ITC”)对来自中国的广东埃力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Guangdong Alison Hi-Tech Co., Ltd., 以下简称“Alison”)和纳诺科技有限公司(Nano Tech Co., Ltd., 以下简称“Nano”)的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在进口之后销售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复合气凝胶隔热材料和制造方法(Composite Aerogel Insulation Materials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展开“337调查”。

  据七星天统计,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ITC共收到了12起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申请,并将其中5个申请正式立案并随即展开“337调查”。在这12起控诉当中,牵涉到了来自射频识别系统、医疗器械、个人护理产品、母婴产品、电动平衡车、电子设备、浴用设备、复合芯片以及最近引人关注的钢铁行业和隔热材料领域的近80家企业。短短5个月的时间,如此多的行业陷入了“337调查”泥潭,如今,就连超级冷门的气凝胶隔热材料领域也被波及。

  气凝胶隔热技术虽然不像其他领域那样是“337调查”的重灾区,但是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小到生活用品、工业制品、大到航天军工等均可能涵盖此技术的产品。而作为NASA旗下的ASPN,在此领域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市场占有率,其拥有的气凝胶隔热材料也是世界领先的产品。被告的两家外向型中国企业,尤其是Nano也颇有背景,并在相同领域取得了斐然的成绩。根据以往经验,中国出口至美国的产品通常具有性价比高的特点。因此,被告生产的含有相同技术的气凝胶隔热材料在进入美国后对ASPN来说无疑是一个威胁。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综上所述,此案的原告ASPN是一家隶属于美国航空航天管理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NASA)的能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开发、制造、推广、销售气凝胶保温隔热材料产品并为28亿美元的能源绝缘市场(Energy Insulation Market)提供热量管理解决方案(Thermal Management Solution)。ASPN的产品应用于各个领域,其中涵盖了炼油产业、石油化学产业、液化天然气领域、电力产业、航海、航天军工设备、国防、区域能源系统、其它工业、原始设备制造、户外设备和服装以及建筑领域。

  第一位被告Alison(原名“英德市埃力生亚太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广州,专业从事气凝胶研发及生产的公司。此公司的产品包括:气凝胶毡、气凝胶板等气凝胶隔热制品。其产品同样用于各个行业,其中包括了油气管道、建筑、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家电等等。

  另外一位被告Nano是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国内首家推行二氧化硅气凝胶商业化和产业化的企业,成立于2004年4月,原名绍兴市纳诺高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Nano成立了自己的研发中心,并购买了大批先进设备用于产品的研发。2011年,公司正式更名为纳诺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浅析

  依据起诉状显示,原告ASPN控诉被告Alison和Nano通过在美国以外的地方生产涉案的“复合气凝胶隔热材料”产品,并将其至少通过第三方分销的方式进口美国,并进行出售的行为对ASPN所持有的5项相关专利造成了侵权;专利号为:U.S. Patent No. 6,989,123 (’123专利) 、U.S. Patent No. 7,399,439 (’439专利) 、U.S. Patent No. 7,780,890(’890专利) 、U.S. Patent No. 7,078,359 (’359专利) 和U.S. Patent No. 9,181,486 (’486专利), 如表所示:


  为了进一步证明Alison和Nano的材料所涵盖的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上述5项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ASPN还在起诉状中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和被告在生产气凝胶隔热材料时所使用的技术进行了对比,以Nano为例:


  通过对比,原告称:被告Nano号称是中国最大的气凝胶生产商,所提供的生产程序示意图完全抄袭了原告在生产同类产品时所使用的技术,其中涉及了’123专利、’439专利和’890专利。

  原告ASPN还强调称,为将上述专利进行实施,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生产设备和生产线,并聘请了员工从而进行涵盖上述专利技术的产品的生产。然而,被告将涵盖侵权技术的涉案产品在美国以外地区生产,并通过第三方在美国出售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Alison和Nano都有过曾用名,因此很容易就能够绕过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排除令和禁止令。

  除了控诉被告的侵权行为外,原告还在起诉状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1337条,请求ITC针对被告的上述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尽早立案,并展开调查;

  2.安排并召开听证会;

  3.颁布永久普遍排除令(Permanent 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所有涉嫌侵犯原告ASPN上述5项专利的产品进入美国境内,并禁止被告以及其所有的子公司、分部、分支机构、代理方、继承方、授权方以及任何有关的一方继续其侵犯ASPN上述专利的行为;

  4.颁布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s),禁止被告和任何与其相关的一方继续将已经进入美国境内的涉案产品进行出售,并禁止被告和任何与其相关的一方继续涉案产品的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后销售、使用、提供销售、分销、授权等行为;

  5.在总统审议(Presidential Review)期间,针对被告有可能侵权的行为,责令缴纳保证金(Bond);

  6.授予原告更多ITC认可的救济。

  按照惯例,ITC通常会在收到起诉状的30天之后,即6月5日前后正式立案并随即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