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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立法注重公众参与

日期:2013-09-1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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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数字时代版权保护需求,版权立法活动成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最为活跃的部分,众多版权立法议题也由于公众参与而成为美国社会的热点与焦点问题,进而为全世界所关注。这种积极且谨慎的版权立法态度使得美国成为世界版权制度发展的风向标,也形成了版权法研究言必称美国的倾向。
  公众参与立法是美国立法传统
  当然,公众参与立法本身是美国立法传统。美国历来高度重视立法,每二年一届的美国国会需要考虑1万个左右的提案,虽然只有400个左右才会成为法案。不过,国会议员中律师比例很高。据统计,在目前第113届国会议员中,100名参议员中有45名律师,433名众议员中有128名律师,律师比例高达32%,使得立法更专业,但他们一般只具有提案权,提案一旦通过初步审议进入后续阶段,任何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通过多种路径提起附议提案或者反对议案,因为在美国,立法是极其重要的思维与表达过程,公众参与能大大提高国会对相关问题认识与研究的科学性,这一认识已成为共识并得到深切的验证。
  但是,进入数字时代以来,由于版权立法提案往往伴生着互联网发展、言论自由、个人隐私等宏大议题,且数字时代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与效率,版权立法的任何相关方都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使得公众参与版权立法的程度与后果都十分突出。以《停止网络盗版法》(Stop Online Piracy Act,简称为SOPA)为例,该法案从激进的版权保护立场出发,试图对网络用户进行更严格的版权控制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附加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形成了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的尖锐对立,各方争议主题虽与版权有关,但早已上升到自由与人权的高度,加上该版权立法议题与网络有关,更与广大网民有关,因此,熟练掌握网络技术的网络服务商们及网民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现代社会最不可思议的信息传播工具,硬是将SOPA这一版权立法提案讨论变成了全民参与。显然,每一个与数字化有关的版权提案,或许都将是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生死存亡的考验,也是对每一个生活在数字化时代的网民的行为规范,唯有参与才是对其利益的最佳维护。
  渠道多使公众参与成为可能
  立法信息公开程度高、获取渠道多,这为公众参与版权立法提供了可能性。公众均可从如国会图书馆的托马斯网站(thomas.loc.gov)等及时获取版权立法的准确进程与详细资料,即有立法过程当中的法案,也有已通过的法律系列文本、法案编号、提案人、每一次讨论时间与文本、发言人数及发言意见。版权局的官方网站上还专门有建议中的版权法案栏目,从中得知,第113届国会目前有6项版权法案,众议院有2项提案,参议院有4项提案。
  参与渠道多为公众参与版权立法的提供了可操作性,联系议员、上“白宫请愿网”(WE THE PEOPLE)、以行业协会名义、受邀参与国会立法听证都是常见方式。首先,美国议员作为选区代表,十分注意选民意见,很多人会主动与选民沟通其立法提案可行性,或者公布个人脸谱网(Facebook)、推特(Tweet) 账户或者电子邮箱,方便相互沟通。
  其次,“白宫请愿网”是奥巴马政府的一项新政,民众可在这个网站上提出请愿提案。最初该网站规定一个提案在30天内只要有5000人联署政府就会回应,后改为2.5万人、5万人,现在是10万人。反对SOPA法案的人也利用这一平台,呼吁政府否决该法案及任何在将来可能有损网络自由的类似法案,这在相当程度上促使政府随后发表明确不支持SOPA法案的声明,并最终导致SOPA法案无限期搁置。因为在美国,任何一个立法在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后,还需要总统签署,如果总统持反对意见,则该法案将不能通过。
  还有,行业协会是美国最强有力的维权组织,他们不仅会对版权立法议案积极表态,而且会积极游说议员们提出反映自己要求的提案,美国电影协会(MPAA)、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此外,国会听证也是非常重要的参与立法的方式。在美国,版权法提案进入司法委员会讨论后会邀请政府和民间人士陈述意见。政府行政部门、专家、与该项立法有关的行业代表、工会代表、学术界人士、公共利益团体等可成为邀请对象。如正在进行的“孤儿作品”立法,由于国会图书馆是该法案的积极倡导者,受国会审议此法案的小组委员会邀请,国会图书馆官员就“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立场意图及方案均进行过充分阐述。当然,当网络越来越成为自由空间,在网络上组织声援或者抗议似乎也正在成为与数字版权法相关的版权立法的重要手段。
  自觉参与体现公众法律认同感
  公众自觉参与已成为美国版权立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公众而言,也许是担心法案规则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因为美国是一个执法十分严格的国家,一项法律一旦通过,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也许是忧虑法案通过可能对相关版权利益的影响,因为在利益相对的版权产业面前,法律的平衡点放在哪里,决定了这一天平倾斜的角度与方向,而任何对其利益实现进行束缚与限制的行为都是他们都不能接受的。无论是哪一种,都产生了比不给公众充分参与可能且不恰当地忽视一种利益诉求而支持另一种的立法过程更强大的法律认同感——这一法治社会的基础;而不能全面反映各方利益需求且语焉不详,因此无人关心立法、法律爱立不立、立了也白立的一些国家的立法现象则充分证明——当法律随随便便对待公众的时候,公众也会以同样的漫不经心来表达他们的态度,而这将会极大地影响版权保护立法意义。(知识产权报 作者 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