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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全球范围内应用首次销售规则

日期:2013-03-27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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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向美国版权所有者传递了一条惨败信息。在Kirtsaeng诉John Wiley & Sons公司案件中的裁决极大削弱了美国版权所有者控制他们作品被复制的能力。并且这么做,法官以6票对3票作出的裁决给电影、电视、图书和软件公司的全球营销战略造成巨大影响。

  美国法律长期以来承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受到首次销售规则的限制。写入《版权法案》的第109条规定后,该规则规定尽管版权所有者享有控制一件作品销售、出版或发行的权利,“但是一件作品特定的复制品的合法所有者……在该法案下……有权在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品。”

  然而,许多美国公司均认为首次销售规则仅适用于在美国制作的复制品。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在Quality King诉L’Anza Research International案件中所持的立场,尽管法院在该1998年案例中的陈述仅仅是判决附带意见。

  对法律的这一解释已经成为美国电影、电视、图书和软件公司制定全球营销战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些公司根据版权法通过地域来划分他们的市场——在美国销售他们作品复制品的价格比在印度和中国等地区要高出很多。如果谁尝试将在海外制作且以低价格购买的复制品带入美国并再次销售,美国版权所有者则会起诉其侵犯版权。被告因为复制品是在美国境外制作而无法提出首次销售规则的保护。

  这个案子也正是发生在这种情况下。John Wiley公司在泰国出版了一些英文教科书。为了资助自己在美国上大学的费用,Supap Kirtsaeng获得这些教科书并在美国再次销售。这些教科书显然比Wiley公司在美国出版并销售的同样的教科书便宜。Wiley公司起诉Kirtsaeng侵犯版权。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Kirtsaeng受首次销售规则保护。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认为第109条的首次销售规则并不受地域限制。只要复制品是在美国版权人允许下合法制作的,首次销售规则就适用——不论复制品是在全世界哪个地方制作的。

  这一裁决使美国音乐、电影和软件公司更加难以阻止在国外销售的复制品进入美国再次销售,并且会降低美国国内的销售量。

  然而,相反地,它保护了分销商和消费者认为适当处置复制品的权利。如果法院的裁决选择了另一种方式,聪明的公司只需简单地通过在海外生产商品,就能利用版权法来防止许多商品的转售。这些公司也可以因此消除二手书、音乐、平板电脑,甚至是汽车(其中包含了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市场。

  对Kirtsaeng的裁决与美国政府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中所持的立场不一致。一份泄秘的文本表明美国希望TPP能允许版权所有者禁止进口在国外制作的作品。既然最高法院已经对Kirtsaeng作出裁决,知识生态国际组织(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的律师Krista Cox在她的博客中说:“那么美国是否继续推动与目前美国法律相悖的条款的问题仍然存在。”(编译自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