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抄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与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精神需求的提高,服装不再满足于遮身蔽体的原始功能,逐渐成为人们表达个性、追求审美的产物。由于服装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为了满足不同年龄层次消费者的喜好赢得市场,人们在服装设计中投入成本越来越高,服装设计款式的艺术价值甚至已经高于服装本身的价值,而抄袭服装设计的难度和成本却非常之低,在此种情况下若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制,势必会导致抄袭成风进而影响设计者对于创作的积极性;然而服装本身又有最基本的功能性,若法律对其规制过于严苛限制了服装的流通,也会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文主要针对服装抄袭问题,在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以上案件判决的思路及要点,为权利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思路和启发。
一、服装本身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服装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服装主要有两大风格:一种是主要活跃于时装周和T台的秀款服装,这类服装更多的表现了设计师天马行空的理念,造型比较夸张,制作非常精良;另一种是大众普遍接触到的常规服装,这类服装大多是基本的造型,只是在面料、图形花纹、配件等略有不同。
对于前者,由于大部分秀款服装超出了服装的常规限制,设计师是遵循自己的审美理念,用服装来表达观点,其出现的场合也多为T台观赏,所以大部分秀款服装能够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后者,现有的判例普遍认为,大部分常规服装其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而且其独创性的美感也达不到作品的最低要求,虽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未对独创性的高低进行限定,也即有独创性就要保护而非高独创性才能保护,但服装作为一项功能性的事物若其艺术价值远远低于其功能性,并无较为突出且完整的艺术表现,一般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构成何种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金羽杰公司诉波司登公司的判决认为,“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不属于美术作品”。笔者认为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作品,不可等同视之。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出于美的追求而设计,服装样板图是打板人员为了把平面设计图落实到成品服装而绘制。
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出于对审美和潮流的把握,勾勒出来的服装造型,由线条和色彩构成,设计师绘制设计图固然会遵循服装的基本形状,但是第一要义一定是审美需求,服装生产者挑选生产哪款服装时首先考虑也是当季的审美需求。可见,服装设计图体现了设计师独创性的美感,构成美术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服装样板图是服装从立体到平面的结构解析图,打板人员根据服装设计图确定服装基本形状,再按照人的体型划分成不同的板块,拆解而成的样板图由线条和结构标注构成,注明了每个部位的规格尺寸,现在样板图基本都用电脑软件来制作,打板结束后按照样板图裁剪布料进而缝制成品服装。服装样板图的产生就是应对批量生产服装的需求,由最基本的线条勾勒,构成图形作品。
三、如何理解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的复制
《著作权法》中“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服装设计图与一般的绘画作品无二,复制方式主要体现为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如果抄袭者把服装设计图进行平面复制,那必然构成对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害。但如果把服装设计图进行立体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值得商榷。金羽杰公司诉波司登公司一案,法院认定服装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所以没有涉及到美术作品立体复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排除明显没有设计元素且落入公有领域的服装设计图,其他富含设计师独创性巧思的设计图,可以认定抄袭者构成对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建议裁判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认可设计图构成美术作品,对设计图的立体复制构成侵权。
服装样板图所属的“图形作品”是为了施工、生产等实用功能而产生,体现的是物理构造的严谨和精确,有一定的科学意义,根据其制作的产品并不是单纯的完全复制,而是根据图形作品内含的物理结构或科学标准生产出来的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此种复制属于工业生产领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金羽杰公司诉波司登公司的判决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陆坤公司诉戎美公司的判决均不认定服装样板图(图形作品)复制成服装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专利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路径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可以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服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是由于专利申请的高要求和过长的审查期限,再加上服装很强的季节性和潮流性,种种因素导致对服装适用专利法保护效果大大受限,此种方式可能仅适用于部分经典款且长期售卖的服装产品,不具有普适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第六条混淆行为予以保护,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第六条,被混淆的服装要具有一定影响才能认定混淆行为,对于一些大品牌的知名服装设计,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对模仿抄袭者进行维权;而对于一些较为小众的常规服装,由于其主要满足日常生活使用,具有短暂的季节性和潮流性,要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力对权利人来说比较困难,故无法通过适用该条款进行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常规服装设计的侵权情况更为普遍和严重,例如一家淘宝服装店铺售卖了一款自己设计的样式好看的衣服,很快就会有其他店家购买相同款式后模仿生产并出售,在此中情况下,模仿者的的确确是对设计者的店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了其销量和店铺的知名度,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单独的条款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制,建议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进行主张,并通过店铺的购买记录以及实际服装的比对证明抄袭行为的存在,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五、权利人维权的困境及出路
由于服装的实用功能特性和平衡社会利益的考虑,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均不能给予权利人良好的维权手段,鉴于此种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该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目前我国服装抄袭乱象丛生,权利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设计出的具有较高价值的设计款式被他人抄袭,却维权艰难。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条件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权利人自身来说,对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设计出的具有较高价值的设计款式,一方面可以在自己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销售渠道进行公告,告知不得抄袭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使抄袭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自己的创作的艺术成果能够切实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2020)京73民终87号判决书
2.(2017)沪73民终280号判决书
3.王迁:《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载《法学》2020年第4期
4.徐俊:《服装样板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11日第005版
5.袁博:《山寨他人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吗?》,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11月26日第009版
6.郝敏:《服装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载《知识产权》2019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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