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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文学作品维权

日期:2018-05-17 来源:朝阳知产 作者:谭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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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乃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近年来,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蔚然成风,从最早《失恋三十三天》的票房奇迹,到《后宫·甄嬛传》《琅琊榜》等现象级电视剧的热播。影视剧跌宕起伏的情节,让观众和剧中人物一同感受着悲喜欢聚。然而在影视剧之外,观众们可能并不知道,剧外原创者们遭遇的纠结与纷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锦绣未央》等影视剧纷纷陷入抄袭风波之中,知名编剧起诉导演拖欠稿酬、作品未署名等等。那么,透过著作权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审视,原创者们究竟应该如何保障合法权益,文学作品维权又到底难在何处?


一、应对抄袭有捷径


盗版可耻,抄袭有罪,文学原创者最怕被指责的便是作品抄袭了。电视剧《后宫·甄嬛传》改编自网络作家流潋紫的同名小说,该剧自开播以来便备受关注,在台湾地区亦受到追捧。然而因该剧一炮而红的作者流潋紫却一直饱受抄袭指责的困扰。一方面,陷入抄袭指责的网络作家如何自证清白令人注目,另一方面如何证明网络上流传的作品出自自己笔下亦是难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我国的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作品自创作完成即获著作权,不以发表、登记和在复制物上加注版权标记为权利的权利取得条件。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自写作完成即可取得。而网络文学作品传播迅速,如何加以证明便是难题。故如何证明文字是自己所写有如下证据保存的方式:


第一,保存好原始写作记录。网络作者通过电脑进行写作,没有手稿,故而确定成稿时间颇为困难,因此,及时保存留底最早的发表记录不失为一种有效保存证据的方式。另外,一些公证机关也尝试通过“电子作品保管箱”的做法审核身份,备案笔名,接下来的每次创作完成后,都第一时间把自己的作品上传到公证处的网络存储空间。根据技术设定,该空间第一时间自动记录作品的上传时间、接收时间,并对作品加密封存。因为是公证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高于普通证据,可以印证相关作品的归属。


第二,通过版权登记以确权。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区域范围内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热文转载应授权


无论是人气小说还是网络热文,网络文学作品网上转载量巨大。孰不知,不问自取对网络热文的转载存在侵权风险。


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对网络文学作品的转载作出专门的规定,仅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网络转载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现行网络环境下,大部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博文、摄影作品等的转载都持宽容态度,甚至鼓励转载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未经许可而私自转载。


第二,转载时应注明作者的名字。署名权是作者重要的人身权利,在网络的环境下尤其需要受到重视与保护。很多网站在转载时往往略去作者的姓名,该行为会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


第三,避风港原则的使用。避风港原则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具体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如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因此,网络作者如发现网上存在侵权的网页或者链接,则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应使用书面形式,要写明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及时送达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


三、改编作品需授权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自己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过程中产生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比如,由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剧等。


由林永健、宋丹丹主演的电视剧《马文的战争》,讲述了四个中年男女追求幸福的故事。然而同名小说作者叶兆言却感到不那么幸福。2003年,叶兆言曾凭借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荣获第10届“《小说月报》百花奖”。之后,他的小说被买去版权并拍成同名电视剧。但在电视剧播出后,叶兆言却发现该片的制作方并未给他署名。同时,另一本署名为该电视剧编剧陈彤的长篇小说《马文的战争》公然在书店出售,并以“热播剧原著小说”自居。于是,盛怒之下的叶兆言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最终,法院一纸判决认定陈彤版的《马文的战争》系改编自叶兆言同名小说的电视剧小说,陈彤改编并许可出版其版本的行为并未获得叶某许可,陈彤的行为构成了对叶兆言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的成功,原创者的努力与付出尤为重要,然而现实中关于编剧的著作权纠纷并不鲜见,鲜花和掌声往往属于导演与演员们,编剧们在默默的付出之后,却有时连最基本的著作权利——署名权也被一次次被忽略和侵犯。从2006年《墨攻》编剧李树型怒告导演张之亮,到《赵氏孤儿》署名权维权风波,原创剧作者们的维权难题及其弱势地位一次次引发人们的思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也是确认作品作者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署名权是著作权中人身权的重要内容,署名权的形式与作品的创作、使用、演绎等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编剧对于署名权的享有,也是对他们为剧本的创作付出的智力劳动的基本肯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改编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名作家石钟山说过,原著是一粒种子,一部作品改编得好,是在原著的基础上生根开花结出了好果实。改编作品系吸收、借鉴原作品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改编形成,必然包含了原作品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改编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使,除有法定理由外,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结 语


在《墨攻》编剧署名权纠纷中,编剧李树型说:“我只为讨回一个剧作家的尊严,唤醒中国影视圈对编剧的尊重和公平待遇。”诚然,在编剧弱势,导演、制片方强势的行业氛围内,文字作品作者的维权之路,不仅需要“知其难而为之”的勇气,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编剧行业在法律维权上的能力。而对于每个普通人来说,保护著作权不是一句响亮的口号亦或是冰冷的法律术语,它存在于我们的生活,渗透到我们的行为。在我们每个人享受精神饕餮的同时,请珍视他人的付出,尊重别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