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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日期:2018-03-01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张莹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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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110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民惠,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蓉,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启航考试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航考试学校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启航考试学校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而言,


一、中创公司使用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仅从表面形式上看,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1.中创公司课程宣传单中的“中创简介”的内容均为故意为之的虚假内容,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的意图明显。

2.中创公司并非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类”主体,其并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因此,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对涉案商标是使用不具有合法性。


(二)即使中创公司在宣传单中说明了提供服务的来源为中创公司,且在合作协议中以每页加注水印的方式提示了其中创公司的服务提供者身份,但中创公司并不是要将“启航”等标识与“中创公司”等相区分,其实质上是想搭启航考试学校的便车,造成相关公众对此“启航”即为彼“启航”的混淆、误认。


(三)从中创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看,其对该商标的使用并非善意使用,而是意图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二、中创公司的实施的系列涉案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启航考试学校主张……称启航考试学校原管理人员苏康作为中创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中创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认定明显错误。苏康作为中创公司持股比例达90%的股东,其毫无疑问能实际控制中创公司的经营活动。



2.一审判决认定“启航考试学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苏康与启航考试学校之间有竞业禁止关系,启航考试学校不能因苏康就职于该校即禁止其投资其他教育咨询公司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该认定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竞业禁止关系,一般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判断并无关系。


3. 一审判决认定“且生效判决中已确认,中创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在宣传单、合作协议上的使用也是合法、正当地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且以水印、本公司简介等方式作出区别,以防止相关公众误认……”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即使涉案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该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害企业名称权的,企业名称权人同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中创公司实施的系列涉案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一审判决是在错误地认为启航考试学校的部分行为侵害中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作出的,其因此很难正确地认定中创公司的系列行为实际上对启航考试学校构成不正当竞争。


启航考试学校一审起诉称:


1998年1月2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启航考试学校取得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具备了办学资格。


1998年2月11日,经注册登记,启航考试学校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获得了企业名称权。


2001年10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贵州启航学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于2003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


在涉案商标的申请日前,经过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以及“启航”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启航考试学校已经成为考研培训领域知名品牌,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和广大考生的高度肯定,并多次被有关部门和权威机构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中创公司的主要股东苏康原系启航考试学校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被启航考试学校开除后,近年设立了中创公司以及与启航考试学校名称极为近似的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师启航公司),同样开展考研培训等业务,冒充“启航考研”,并在宣传材料中非法使用启航考试学校享有著作权的启航风帆图形作品,恶意昭然若揭。更为恶劣的是,为进一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目的,2013年4月1日,中创公司与贵州启航学校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与启航考试学校从事领域完全相同的“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等领域,字号原为“中创东方”的中创公司,却高价取得了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期限长达五年多。紧接着,中创公司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等上,大肆打上“启航学校”、“启航考研”等字样,故意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与启航考试学校的极大混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且,中创公司还恶意抢占启航考试学校已长期拥有的稳定的市场份额,明目张胆地抢夺启航考试学校的老客户,在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上,特意标明“启航学校”字样。中创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明显基于恶意竞争的动机,公然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给启航考试学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照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启航考试学校请求法院判令中创公司:1、立即停止通过使用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中国青年报》、搜狐网上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给启航考试学校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启航考试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中创公司一审答辩称:中创公司不同意启航考试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限制;中创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中创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的使用和经营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对启航考试学校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之前双方发生纠纷的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已经认定中创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标识的行为进行了限制。综上,中创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启航考试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启航考试学校主张中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两项,一是侵犯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二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一、中创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行为是否侵犯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特别是同行业企业主体的标志。企业名称中“字号”起到了区别特征的作用,故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分别受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民事基本法律的保护。因取得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商标权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有时会发生冲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双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近似,且处于同一竞争区域内;二是企业名称简称达到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让相关公众将简称特定为企业名称全称和企业本身;三是被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企业名称简称相同或者近似;四是被告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原、被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本案中,“启航”是启航考试学校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启航学校”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而中创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商标“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首先,启航学校成立于1998年,业务范围为考研辅导,中创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从启航考试学校提交的证据来看,中创公司亦提供考研辅导服务。故启航考试学校和中创公司在同一竞争区域内提供相似的服务。其次,从启航考试学校提交的自1998年十余年来的教材封面、版权页及获奖证书等来看,启航考试学校在考研辅导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在教材中多次使用“启航学校”、“启航考试学校”等字样,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启航学校”产生对启航考试学校的特定联想。第三,中创公司在宣传单、合同中使用了“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涉案商标,该商标标识与启航考试学校的简称构成近似。第四,从启航考试学校提交的证据来看,中创公司严格按照涉案商标的标识进行使用,使用方式正当合法、规范严谨,同时均在宣传单说明了提供服务的来源系中创公司,且其在合作协议中以每页加注水印的方式提示了其中创公司的服务提供者身份,2014、2015年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宣传单上标注涉案商标的同时注明了“中创教育”、“北京中创教育集团”等,并同时附有公司简介。故从中创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来看,不存在搭便车或者攀附启航考试学校知名度的恶意,中创公司虽然使用涉案商标,但能够使相关公众知悉提供服务的为中创公司而非启航考试学校,故中创公司的行为并未使相关公众对中创公司和启航考试学校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中创公司虽使用了“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涉案商标,但该商标系其合法取得,其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亦正当合法,并未侵犯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


二、中创公司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启航考试学校主张中创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称启航考试学校原高级管理人员苏康作为中创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中创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苏康与启航考试学校之间有竞业禁止关系,启航考试学校不能因苏康曾就职于该校即禁止其投资其他教育咨询公司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且生效判决中已确认,中创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在宣传单、合作协议上的使用也是合法、正当地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且以水印、本公司简介等方式作出区别,以防止相关公众误认,故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998年1月28日,启航考试学校取得《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开始从事公务员考试培训、研究生入学考试培训等。1998年2月11日,启航考试学校取得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职责范围为“开展考研辅导等短期面授培训”。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后向启航考试学校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明登记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业务范围为“考研辅导”。


2011年12月12日,中创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文化咨询;教育咨询;礼仪服务;翻译服务等。自然人股东为张倩、苏康。


二、启航考试学校在先使用“启航”的相关事实


启航考试学校主张,其自成立时起,即使用企业名称在考研培训等领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在中创公司的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考试学校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此,启航考试学校提交了下列证据:


1.启航考试学校于1998年至2001年间编写的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各类考研书籍:1998年9月、1999年8月、2000年9月出版的《考研新大纲政治理论复习要点专辑》,1999年10月出版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考研政治复习专辑》,1999年1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版的《考研英语重点、难点辅导》,1999年12月出版的《考研重点、难点专辑·英语》,1999年11月出版的《考研重点、难点专辑·政治》,2000年12月出版的《考研政治答题方法与技巧》,2000年11月出版的《考研政治重点、难点辅导》,1999年6月出版的《2000年考研政治理论辅导讲义》,1999年6月第1版、2000年8月第2版的《2001年考研政治理论辅导讲义》,1999年11月出版的《考研重点、难点专辑·数学》,2000年10月出版的《考研政治强化练习题库》,2000年9月出版的《考研英语强化练习题库》,1999年5月第1版、2002年3月第4版《2003年考研数学辅导讲义(理工类)》,以上图书均注明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组编。                                                                                      

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该社于1998年9月至今出版的《考研新大纲政治理论复习要点专辑》、《考研政治理论辅导讲义》、《考研重点、难点专辑》、《考研英语强化练习题库》、《考研政治强化练习题库》、《考研数学辅导讲义(理工类)》等系列书籍中,编者“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系启航考试学校简称,该说明同时附上述十余本图书的出版时间、书名、书号、编者等信息列表。


3.封面标注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教材资料部(2000年1月8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教材资料中心(2000年12月23日)的《启航考研 政治考前20天20题》、《启航考研 考前20天20题(政治)》。


4.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的《2000年考研必备 政治理论新大纲重点·难点·新增考点诠释》、《2000年考研必备 政治最后冲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6月出版的《启航考研 政治讲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


5. 2000年3月16日至2001年4月26日间出版的十余期《中国青年报》上有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为名发布的考研辅导招生简章等宣传报道,其中提到“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以下简称启航)是经教委批准、人事局审核备案的考研辅导专门机构……启航的骄人成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香港凤凰卫视台、北京电视台专程来我校采访并作专题报道;《中国青年报》多次开辟专版,约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启航联合举办了万人考研政治总串讲,《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教育报》等各大媒体及相关网站均作了详尽报道……在教材资料方面,继续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启航系列考研书……”其中所列人大版考研辅导教材中,《考研新大纲政治复习要点专辑》、《考研政治答题方法与技巧》、《考研英语重点、难点辅导》等图书注明编者为“启航学校”;所列启航考研辅导内部资料中包含《启航考研政治强化班课后练习》、《启航考研英语强化班课后练习》等。

启航考试学校同时提交中国社会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于2000年至2014年期间出版的系列考研书籍的封面及版权页,用以证明自其成立后十几年来,启航考试学校持续编写出版了大量深受市场欢迎的各类考研书籍,其在全国范围内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启航考试学校为进一步证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向一审法院提交六张证书:2008年1月北京启航学校荣获由优学网、中华网、校内网、教育部中国教育信息网联合颁发的《2007年度教育总评榜 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2005年3月15日,由中国精品学习网颁发的《北京杰出教育机构评选诚信学校》;由中国精品学习网颁发的《精品培训招生联盟指定课程提供商》;2005年12月,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获得由搜狐网教育中心颁发的《2005年度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2007年6月,北京晨报、新浪教育、北京新闻广播授予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教育常青树”称号;在“寻找2008中国教育新高度 搜狐年度教育总评榜”中,启航教育集团被搜狐教育评为“2007年度最受网友推崇的考验培训品牌”。


三、启航考试学校主张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启航考试学校明确其主张中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第一,中创公司的字号本为“中创东方”,其明知“启航学校”是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简称以及“启航学校”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却与贵阳启航学校签订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在与启航考试学校完全相同的考研培训中使用涉案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恶意。中创公司以“启航学校”一词进行宣传,具体体现为在广告宣传单中使用“启航学校”、在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中使用“启航学校”,侵害了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第二,中创公司在考研培训领域商业活动中使用“启航学校”,具有明显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的意图,其实施的系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证明中创公司的侵权行为,启航考试学校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涉案商标注册证。其中显示,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贵阳启航学校。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                                          

2.2013年4月1日,贵阳启航学校与中创公司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贵阳启航学校许可中创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独占使用“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中创公司有权将该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后贵阳启航学校于2013年8月1日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2013年12月18日该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2009年11月4日,启航考试学校与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聚英中心)订立《合作协议》,启航考试学校授权聚英中心在闽南地区独家开办启航系列考研数学、英语、政治课程面授辅导班,协议期限至2014年1月31日止;2013年9月15日,中创公司与聚英中心订立《合作协议》,中创公司授权聚英中心在厦门市排他使用“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和中创品牌从事2016年考研公共课基础班等,合作期限至2016年1月考研初试结束当日。合作协议右上角标有涉案商标,合作协议每页上都印有中创教育的水印。


4.2014、2015年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宣传单上标注涉案商标,同时注明“中创教育”、“北京中创教育集团”等,在“中创简介”中提到“中创教育集团由1992年成立的北京中创学校发展壮大而来……中创教育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拥有8家直营分校、100多家加盟分校的大型教育集团,每年辅导学生十几万人次,累积辅导考研学生近两百万人次……中创名师团队所组编的中创系列图书,累计销量更是超过亿册,成就了图书销售史上的奇迹。”


5.2008年10月20日,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与昆明五华启航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昆明启航学校)就双方合作开办远程教育培训事宜订立《合作协议书》,约定启航公司授权昆明启航学校在云南省(除楚雄地区)区域内独家开办启航考研政治、英语、数学强化等培训班,合作期限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至2010年1月1日。苏康作为启航公司代表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启航考试学校主张苏康原为启航考试学校的高级管理人员。


6.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证明苏康为中创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出资90万元,张倩是另一股东,实际出资为10万元。且苏康同时为京师启航公司的股东。经本院查询,苏康现亦为京师启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7.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系启航考试学校起诉京师启航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8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京师启航公司在其网站多个网页左上角标注作品,并在盖章确认的“启航教育校委会郑重声明”等相关文件中使用作品,未经启航考试学校许可,侵害了启航考试学校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京师启航公司停止使用作品;二、京师启航公司赔偿启航考试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万二千八百二十元;三、驳回启航考试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京师启航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航考试学校据此主张,苏康从启航考试学校离职后,不仅设立了中创公司,还设立了使用“启航”字号的京师启航公司。苏康系前述两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均从事考研培训等业务。京师启航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材料中使用作品,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该事实亦可佐证中创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不是孤立或偶然的行为,而是与其实施的其他一系列行为结合在一起,其目的便是攀附启航考试学校的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8.(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0605号公证书显示,经ICP备案查询,网站名为中创东方、京师启航,域名为zhongchuangedu.com、zcqihang.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0604号公证书显示,www.zhongchuangedu.com系中创公司的网站,该网站首页中显示“中创教育”品牌标志。


中创公司主张对启航考试学校与聚英中心订立的《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启航考试学校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中创公司主张其对“启航学校”的使用,是合法使用其依法取得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对涉案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并对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商标的行为作出限制,故中创公司未侵害启航考试学校的任何权利。


经查:


中创公司曾就涉案商标起诉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27796号判决书中认定: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考研”的时间较早,在启航学校商标申请注册前,启航考试学校已经通过自身努力在全国范围考研培训领域使用“启航考研”,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中创公司无权禁止启航考试学校在启航学校商标申请注册后,仍在考研培训领域突出使用“启航考研”,但可以要求启航考试学校对“启航考研”附加适当标识……启航考试学校有权使用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并有权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对企业名称适当简化使用。尽管启航考试学校字号为“启航”,只要该校将“启航”在企业名称意义上进行使用,非进行显著、突出的商标意义上使用,则不论使用全称,抑或简称,均不构成对启航考试学校商标权的侵害。


针对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应对经营活动中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考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停止其他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

二、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赔偿中创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公证费一万五千元;三、驳回中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公司因不服前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在启航考试学校对“启航考研”的使用中,“考研”系对其使用服务的描述,具有识别作用的标识仅为“启航”,因此,启航考试学校只需证明其存在在先使用‘启航’商标的行为即可。


本案中,一审法院将被诉侵权行为所涉标识加以区分,仅认定启航考试学校对‘启航考研’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认定启航考试学校对“启航及图”、“启航”、“启航教育”商标的使用构成对中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在此基础上判决启航考试学校赔偿中创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因启航考试学校使用的“启航及图”、“启航”、“启航教育”商标与涉案商标的相同部分仅为“启航”文字,故判断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仅需考虑启航考试学校是否存在在先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前文中本院已认定,被上诉人在先使用的“启航考研”中的“考研”是对其所从事服务的描述,作为商标使用的仅为“启航”。因此,被上诉人存在在先使用“启航”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先使用的系“启航考研”商标,并进而认定上述行为的先用抗辩不成立,该认定有误。


在此基础上,本案现有证明表明,启航考试学校对“启航及图”、“启航”、“启航教育”商标的使用与本院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启航考研”的使用,在所使用的商标、服务、经营范围及使用主体方面并无不同,故在启航考试学校对于“启航考研”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况下,其对“启航及图”、“启航”、“启航教育”商标的使用亦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侵权。由此,启航考试学校对于上述行为无须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应地,中创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启航考试学校对于“启航及图”、“启航”、“启航教育”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有关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但启航考试学校对一审判决中的上述认定及相应判决未提起上诉,且一审判决亦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本院不再对一审错误进行处理。本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启航考试学校提交的档案材料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表、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证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书籍的封面和版权页、情况说明、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合作协议、宣传单、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公证书,中创公司提交的商标核准续展证明、相关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启航考试学校成立于1998年,业务范围为考研辅导,中创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且根据启航考试学校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中创公司亦提供考研辅导服务。故启航考试学校和中创公司在同一竞争区域内提供相似的服务,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中创公司实施的使用“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等涉案行为是否侵害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保护强调的是制止因恶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而搭他人便车、不当利用他人商誉从而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故判断经营者对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考察该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以及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后果。


本案中,


一方面,权利人依法取得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启航”是启航考试学校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启航学校”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启航考试学校依法对“启航学校”、“启航”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启航考试学校提交的其自1998年成立十余年来的教材封面、版权页及获奖证书等证据可知,启航考试学校通过在考研辅导领域及考研辅导教材上长期、持续性地宣传、使用“启航学校”、“启航考试学校”等字样,使“启航学校”、“启航考试学校” 在考研辅导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另一方面,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本案中,中创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商标“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中创公司在宣传单、合同中使用了“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涉案商标,该商标标识虽然与启航考试学校的简称构成近似,但从启航考试学校提交的证据看,中创公司系严格按照涉案商标的标识进行使用,使用方式正当合法、规范严谨,同时均在宣传单说明了提供服务的来源系中创公司,且其在合作协议中以每页加注水印的方式提示了其中创公司的服务提供者身份。2014、2015年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宣传单上标注涉案商标的同时注明了“中创教育”、“北京中创教育集团”等,并同时附有公司简介。因此,中创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不属于对启航考试学校企业名称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使相关公众知悉提供服务的为中创公司而非启航考试学校,故中创公司的行为并未使相关公众对中创公司和启航考试学校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而且,从中创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来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中创公司存在搭便车或者攀附启航考试学校知名度的恶意,


综上,中创公司经授权独占许可使用“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涉案商标的行为尚属正当合法,并未侵犯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中创公司实施的使用“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等涉案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启航考试学校称中创公司实施的如下一系列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1.启航考试学校的原高级管理人员苏康明知“启航学校”、“启航”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后其从启航考试学校离职后成立中创公司,并作为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中创公司的经营活动;


2.中创公司在明知“启航学校”、“启航”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的目的十分明显;


3.苏康作为股东成立的京师启航公司亦使用“启航”字号,并曾实施过侵害启航考试学校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该侵权事实已经被本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所认定;


4.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中对其成立时间及其经营规模等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其目的亦是为了攀附启航考试学校的商誉。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该行为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时,才有必要适用该原则性规定进行调整。


本案中,


其一,正当、合法的商业竞争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更应为法律所倡导和鼓励。启航考试学校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高级管理人员苏康与启航考试学校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关系,故其不能仅因苏康曾就职于该校即禁止其投资其他教育咨询公司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


其二,本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已确认,中创公司系合法取得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在宣传单、合作协议上的使用也是合法、正当地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且以水印、本公司简介等方式提示了其中创公司的服务提供者身份,以防止相关公众误认,该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其三,京师启航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且其侵害启航考试学校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问题已经被本院先前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所认定,并已被该判决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件与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故该案件中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且启航考试学校亦不能根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侵权并已作出法律评价的事实,作为其在本案中请求再次认定中创公司实施前述侵权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事实依据。


其四,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中创公司在其课程宣传单中对其成立时间及其经营规模等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且即使该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亦属于启航考试学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法条另行主张权利的问题,而不应作为本案中认定中创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事实依据。


综上,启航考试学校主张中创公司实施的相关涉案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启航考试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义军
审  判  员    江建中
审  判  员    兰国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莹

书  记  员    范飞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