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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颂”商标不属于《欢乐颂》制片方

日期:2016-05-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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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浙江卫视、东方卫视热播的都市职场女性剧《欢乐颂》第一季正式落幕,而在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以“《欢乐颂》全集”“《欢乐颂》未删减版”等命名的涉嫌侵权播放及下载链接。作为该剧联合出品方之一,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对此发布声明称将打击网络上出现的盗播现象。但《欢乐颂》遇到的烦恼却不仅如此,其还面临着“欢乐颂”商标并不归属于该剧片方的尴尬——“欢乐颂”商标早已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并抢占了商业先机。

  商标缺位 “欢乐颂”难以欢乐

  据了解,2010年由阿耐创作的小说《欢乐颂》在其个人博客及网络文学平台“晋江文学城”上连载。2012年,《欢乐颂》小说正式出版发行。2015年,由《欢乐颂》小说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欢乐颂》正式开机。今年4月,该剧在浙江卫视、东方卫视上映,讲述了同住在欢乐颂小区的5名来自不同家庭、性格迥异的女孩,从陌生到熟悉再到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成长的故事。

  自今年4月中旬在浙江卫视、东方卫视首播后,电视剧《欢乐颂》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收视率,该剧制片人侯鸿亮表示计划继续拍摄《欢乐颂》的续集,并将其打造为类似《琅琊榜》系列的影视品牌。

  制片方要想将“欢乐颂”打造为一个影视品牌,首先需要解决所面临的商标掣肘之痛。

  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共有22件以“欢乐颂”3字作为商标的申请注册信息,其中不乏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万家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的身影,但对于电视剧《欢乐颂》的出品方、编剧、制片人、导演等,却在申请注册人中均遍寻而不见其“踪影”。

  在电视剧《欢乐颂》对应的核心商标类别即节目制作、娱乐、书籍出版等第41类服务上,目前中国商标网上共可查询到3件相关服务上的“欢乐颂”商标。其中第7641670号“欢乐颂”商标于2009年8月便已被提出注册申请,远远早于电视剧《欢乐颂》的问世时间。

  据了解,第7641670号“欢乐颂”商标由华润万家公司申请注册,2011年7月被核准注册在第41类节目制作、娱乐、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而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2011年4月该商标通过初步申请并公告后,并无他人提出异议申请,且目前亦未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而在与上述“欢乐颂”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服务类别上,华润万家公司还于2013年9月申请注册了第8006237号“欢乐颂 FUN2”商标,并于2013年12月被核准注册。与上述“欢乐颂”商标相同,该商标亦未遭遇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据华润万家公司在其官网上宣称,“欢乐颂”购物中心系该公司倾力打造的“梦想之城”,其品牌命名源自德国著名音乐家贝多芬的经典作品《第九交响曲》,是具备零售服务与生活社交功能的体验式区域型购物中心。2010年10月华润万家公司旗下的首家“欢乐颂FUN2”购物中心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开业,目前已逐步拓展至成都、合肥、杭州、西安、沈阳等城市。

  针对华润万家公司申请注册的“欢乐颂”与“欢乐颂FUN2”商标,有业内人士表示,华润万家公司申请注册“欢乐颂”商标不仅早于电视剧《欢乐颂》的问世时间,而且该公司在先将“欢乐颂”与“欢乐颂FUN2”作为商标广泛应用于其商业活动中,因此并不具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嫌疑。

  纠纷频发 商标注册宜先行

  而作为影视作品,《欢乐颂》并非遭遇商标权属纠纷的个例。《神探狄仁杰》与《神断狄仁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等均因名称、剧情等相近似而引发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并引发知识产权业界对影视作品名称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作为同样曾在东方卫视热播的长篇古装电视剧《芈月传》,自2015年11月开播以来至今热度未消,而其在商标注册上被他人抢先亦引发了知识产权业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虽然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教育娱乐、科技服务、服装鞋帽等7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芈月传”商标并获得确权,但“芈月”商标却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其中9件于2014年提出注册申请的“芈月”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核准注册使用的类别涉及第3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同时,还有近10个自然人与企业将“芈月娘”“芈月皇后”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涵盖食品、饮料、服装、广告等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

  无独有偶,2015年8月上映的电影《轩辕剑传奇》自定档之后亦是非不断,与《轩辕剑》游戏方展开了一场商标侵权之争。游戏《轩辕剑》的创作发行方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宇公司)认为,电影《轩辕剑传奇》的制作、出品方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大舜公司)擅自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侵犯了其“轩辕剑”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该案,经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的主体部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电影《轩辕剑传奇》系经大宇公司授权拍摄,或该电影与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的误解,容易引起混淆,构成擅自使用大宇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并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1.5万元。一审宣判后,大舜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影视作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流失严重和屡遭侵权的现状,引起了知识产权业界的重视。有业内人士表示,影视产业的从业者,尤其是影视作品制片者,要提高对影视作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妥善保护自身影视作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影视作品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开始,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做足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