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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鸭梨菜谱图片被诉侵权 法院判赔1.7万余元

日期:2008-11-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振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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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北京翰林墨海图文设计制作工作室诉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大鸭梨餐饮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原告翰林墨海工作室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7220元。

    原告翰林墨海诉称,北京新世纪青年饮食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菜谱系由我工作室设计制作,我工作室对该菜谱中的“乳瓜蘸酱”图片、“爽口黑木耳”图片及文字说明、“泡椒凤爪”图片、“酸辣蕨根粉”图片、“麻辣响皮”图片及文字说明、“精品烤鸭”图片、“鲍汁扣辽参”图片及文字说明、“长尾文件夹”图案、“圆白铆钉”图案、“标题框”图案、“招牌推荐”图案、“特别推荐”图案享有著作权。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良乡大鸭梨烤鸭店未经我工作室许可,即在其菜谱中使用“乳瓜蘸酱”图片、“爽口黑木耳”等图片及文字说明,大鸭梨良乡店此举已侵犯了我工作室对上述图片、文字说明及图案所享有的著作权。大鸭梨良乡店系大鸭梨公司分店,大鸭梨公司应对大鸭梨良乡店之侵犯著作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要求大鸭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770元和交通费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设计制作了菜谱的7幅图片和3段文字,并提供了自己制作菜谱的原始照片,包括从其他角度拍摄的数张照片。原告曾于08年7月23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的监督下,对大鸭梨良乡店的涉案菜谱内容进行公证。同时原告提供了《大鸭梨美食报》以证明大鸭梨良乡店的经营规模,该《报》显示大鸭梨良乡店的营业面积近2000平方米,包房30余间,总餐位达680多个。被告提交了菜谱设计制作合同,合同中大鸭梨和许先生约定,菜谱由许先生设计制作,并且约定了双方共同享有版权。被告提交了大鸭梨良乡店菜谱的打印胶片,在打印胶片的左上角标注“2006年9月”字样。被告称自己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保留追究翰林墨海和青年公司责任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涉案7幅图片及3段文字的著作权,原告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大鸭梨公司未经翰林墨海许可,即在其下属的无法人资格的大鸭梨良乡店使用涉案图片和文字,且未署名和向原告支付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提供的胶片的左上角标注的“2006年9月”字样易于通过计算机及打印机进行修改,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涉案图片的任何原始拍摄照片,故被告主张自己享有涉案图片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于涉案的5个图案,因原告未对涉案5幅图案的设计过程进行举证,缺乏证据支持,对于被告主张享有5个图案的著作权不予支持。法院根据通常情况下图片许可使用费及文字作品的稿酬标准,并且考虑到大鸭梨公司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等应诉。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良乡大鸭梨烤鸭店菜谱中使用涉案的“乳瓜蘸酱”图片、“爽口黑木耳”图片及文字说明、“泡椒凤爪”图片、“酸辣蕨根粉”图片、“麻辣响皮”图片及文字说明、“精品烤鸭”图片左上角的梅花背景、“鲍汁扣辽参”图片及文字说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722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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