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亮剑》再次“亮剑”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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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2006年其受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授权其在中国境内行使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亮剑》电视剧为“联合摄制”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权属的法律含义,且联合摄制的四方对该剧的著作权属认识不一,尚不能确定该剧的著作权人。原告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上诉人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为由向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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