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球女将》起纠纷 开机仪式成力证
2007年3月,影视公司和传媒公司为双方合作拍摄《网球女将》签订协议,约定;“影视公司支付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已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开机前三天到位;影视公司如开机前三天40万元没准时到位,视为自动退出该剧的拍摄,所交纳的10万元不予退回;传媒公司承诺《网球女将》保证在2007年10月1日前开机拍摄;如传媒公司不按承诺准时开机拍摄《网球女将》,必须在15日内无条件退回10万元给影视公司。”
根据“2007年7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记明:电视剧《网球女将》的报备机构为山西电影制片厂,联合制作机构为传媒公司,省级管理部门备案意见为“同意备案”。8月25日,传媒公司在国家体育中心(鸟巢)外举行了《网球女将》开机仪式,并为该剧进行了相应的拍摄和宣传活动。但是到了11月,影视公司却以传媒公司未按双方约定于10月1日前开机拍摄电视剧《网球女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启动资金。
传媒公司辩称,该公司是与原告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但不同意返还10万元。《网球女将》已于2007年8月25日正式开机拍摄了,并已经通知了原告,原告总经理在开机当天也到了拍摄现场协助拍摄工作。原告在开机前三天应有40万元的投资到位,但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该款项,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中传媒公司及合作方山西电影制片厂在国家广电总局同意对《网球女将》进行备案并公示后,举行了该电视剧的开机仪式并进行了相应的拍摄及宣传活动,应当认定为已经实际开机拍摄。据此,判决驳回了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丰台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