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诉迅雷案的法律看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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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去年11月,笔者在《P2P版权避风港失效原因法律分析》一文中就曾提示过:由于POCO和PP点点通两家P2P平台运营商在北京上海的两起类似侵权案中相继败诉,很多业务模式与P2P平台有共通性的视频共享网站、下载网络社区、提供影音文件搜索服务的搜索引擎、下载工具平台的网络内容服务商也有同样的法律风险。果然,近日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起诉下载平台服务提供商迅雷公司的案件又成为了业界热点。对于此案中谁是谁非的问题,笔者无意评论,但想从专业的角度和大家探讨一下此案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看点。
为弄清案件原委,我们首先看一下美国电影协会的官方网站2008年2月15日发布的声明,原文为英文,题为《MPA MEMBER COMPANIES SUE P2P FILE SHARING NETWORK OPERATOR FOR INFRINGING COPYRIGHTS》,译成中文就是:《美国电影协会会员起诉P2P文件共享网络服务运营商侵犯版权》,该声明还有一个副标题:电影制片公司力图阻止迅雷的侵权活动并支付赔偿。
笔者翻译了该声明的部分相关内容:
“美国电影协会周五宣布,其六家电影制片公司会员已经在上海浦东法院民事起诉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要求认定迅雷侵犯著作权并赔偿总额超过700万元人民币的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迅雷是一家在中国流行的点对点文件共享服务运营商。原告还要求迅雷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行为。
迅雷运营一项软件应用业务,该业务实现了帮助以点对点方式传输成百上千部未经授权的美国电影协会会员享有权利的作品。该软件应用业务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并与软件协同,用于传输或(和)下载存储于分布在互联网上不同系统中的电影文件。在起诉前,美国电影协会的律师曾在五周时间里向迅雷发出了78份停止侵权通知。“
笔者认为,此案中如下几个法律问题是本案的看点:
看点一:迅雷是搜索引擎还是P2P软件?
美国电影协会声明的标题——《美国电影协会会员起诉P2P文件共享网络服务运营商侵犯版权》——清楚的显示,该协会认为:迅雷是P2P下载服务的运营商。这与目前笔者对迅雷的感觉似乎有些出入。但是,从该协会的声明看,迅雷提供的并不是很简单的P2P下载服务,其声明中也提到了:“该软件应用业务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并与软件协同,用于传输或(和)下载存储于分布在互联网上不同系统中的电影文件。”显然,美国电影协会也承认,迅雷亦提供搜索文件的服务。
为何美国电影协会不认定迅雷是搜索链接服务提供商,而一定要认定其是P2P下载服务提供商?笔者认为,这与目前对于搜索引擎可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的版权避风港比较确定有关。今年年初百度就其mp3业务在与国际唱片公司的版权侵权诉讼中全面胜诉就说明了这点,虽然差不多时间判决的业务模式与百度类似的雅虎败诉了,但根据相关的报道,雅虎对于版权人侵权通知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只能说明其没有用好避风港规定,但规定本身仍是有效的。相对的,目前对P2P软件平台运营商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时却遇到了障碍,各地法院相继认定P2P平台运营商教唆或帮助用户侵权,不得适用版权避风港。趋利避害,美国电影协会所以为迅雷贴上了P2P平台运营商的标签。
但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下载平台,迅雷提供的服务内容繁多,就笔者所知,就包括各种文件存储地址的狗狗搜索服务、文件下载服务、提供各种文件下载的用户社区,绑定百度mp3搜索结果下载的迅雷听听音乐下载服务等。但就下载业务而言,其下载既包括直接下载,还提供文件备选网址下载服务,除了从下载服务器下载文件外,笔者最近还看到相关报道,指迅雷也从部分用户电脑上上传文件,这就使其和BT,emule等P2P下载软件具有了类似的特征。因此,要判断迅雷的服务性质到底是归入搜索还是P2P,确实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司法审判阶段,笔者期待法院会对此问题做出合理的判断。(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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