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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无效宣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快装组合式换热器”专利审查决定书

日期:2013-06-0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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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创造名称:快装组合式换热器
        决定号: WX19319
        申请(专利)号:03260181.6
        专利权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5日、名称为“快装组合式换热器”的第0326018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它包含三个换热器(1),每个换热器(1)由上管(2)、下管板(3)、烟管(4)、前壳板(5)、后壳板(6)、前保温层(7)、后保温层(8)组成;上管板(2)与下管板(3)之间固定有若干个烟管(4),其特征在子上管板(2)与下管板(3)之间的前端固定有前壳板(5),前壳板(5)的内侧固定有前保温层(7),上管板(2)与下管板(3)之间的后端固定有后壳板(6),后壳板(6)的内侧固定有后保温层(8),上管板(2)、下管板(3)、前壳板(5)和后壳板(6)之间的空间形成换热室(9),三个换热器(1)的换热室(9)相连通地固定在一起,两端换热器(1)的换热室(9)的外端口(15)上分别固定有连接法兰盘(10),在一侧的换热器(1)的上管板(2)上面固定有第一烟室(11),在另两个换热器(1)的上管板(2)上面固定有第二烟室(12),第一烟室(11)的一侧开有进烟口(13),第一烟室(l1)下面的换热器(1)的外端口(15)是热风的出风口,第二烟室(12)下面外侧的换热器(1)的外端口(15)是冷风的进风口,第一烟室(11)下面的换热器(1)与它相邻的换热器(1)的下端是第三烟室(18),第二烟室(12)下面外侧的换热器(1)的下端是第四烟室(19),出烟口(20)设在第四烟室(19)的外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烟室(11)和第二烟室(12)的外部,与三个相连的换热器(1)等长、等宽并低于烟室盖(21)和烟室盖(22),固定有烟室外壳(23),烟室外壳(23)内设有保温材料(2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左右两侧的换热器(l)与中间的换热器(1)的连接处固定有连接法兰(25),连接法兰(25)由螺栓(26)将其连接固定在一起,在两个连接法兰(25)之间夹固有密封垫(27)。”
        针对本专利,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和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授权公告号日为2003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55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半即热式换热器》(CJ/T 3047-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1995年12月11日发布,1996年7月1日实施,封面页、第1-7页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公开、或被附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6月1日提交补充意见,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7:公开日为1986年11月5日、公开号为CN861027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84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79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8、附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附件7和附件8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附件7和附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附件7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被附件7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6月3日再次提交补充意见,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1980年5月13日、专利号为US420240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0页。
请求人除坚持其于2012年6月1日补充的无效理由外,还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0公开。
        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3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陈述意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和附件3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说明如何被公开,也未举证说明如何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1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6月1日和2012年6月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附件8、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7、附加8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7、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9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被附件7或附件10公开。
        请求人放弃其于5月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明确没有其他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2、专利权人对附件2、附件7-10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0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3、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当庭已充分陈述意见。专利权人明确对于请求人于2012年6月1日和6月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不再提交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3、关于证据
附件2、7-9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10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以及附件10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10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4.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快装组合式换热器。附件7涉及一种组合式管式换热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2页第3-4段、第4页第1-2段,附图1,3-4):提供一种管式换热器组件,其结构是便于装运、现场组装和现场维修;热交换设备由许多换热组件20组成,换热器组件并排安装在一起形成一种箱形的队列,每一个换热器组件内装有许多换热管,这些换热管形成一个流动通道,第一种换热流体(如空气)流经该流动通道而与沿换热管外面流经换热设备的第二种换热流体(如烟道瓦斯)产生热交换,每一个换热组件20包括一个长方形的箱形支架30和一个管束总成40,管束总成40包括一对相距一定距离的管板42a,42b和在长度方向排放的许多换热管44;如果某一个个别的换热组件要被安置在换热器10的旁边,在支架30的一侧可焊有一块全封闭的边板38,图1所示的换热器包括4个柱体和四层换热组件20,最上一层换热组件20是单程换热器,它是为加热第二级空气的,第二级被加热空气由入口管2进入最上层的换热组件20,并通过其中的管子后由出口4离开换热组件20,下部三层换热组件20构成一个初级空气予热器,在该予预器中被加热空气经由入口管6进入换热组件20的最下面一层,然后流经S形通道最后由出口8离开该空气予热器的初级部分的换热组件20的最上面一层,空气予热器的初级部分的换热组件20每一层用端部导管7与紧挨着的下一层或上一层相连,这样形成一个S形的流道,首先流过一层组件的换热管然后流经相邻的另一层组件的换热管,以此类推。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7中的换热组件包括管板42a、42b、换热管44,其中换热管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烟管,结合附图1、4可知,换热管固定在管板42a、42b,即上、下管板之间;附件7中公开“如果某一个个别的换热组件要被安置在换热器10的旁边,在支架30的一侧可焊有一块全封闭的边板38”,结合附图1、3、4可知,边板即构成本专利的前壳板和后壳板,并且上管板与下管板的前端固定有前壳板,上管板和下管板的后端固定有后壳板,上管板、下管板、前壳板和后壳板之间的空间形成换热室,构成初级空气予热器的下部三层换热组件的换热室连通固定在一起;附件7中公开“每一个换热组件内装有许多换热管,这些换热管形成一个流动通道,第一种换热流体流经该流动通道而与沿换热管外面流经该换热设备的第二换热流体产生热交换”,可见换热组件实现两种换热流体的有效换热,而两种换热流体走管程或者壳程,或者换热组件构成的换热设备横向或竖向放置均也不影响换热组件的结构,因此结合附图1可知,初级空气予热器的下层换热组件的入口管6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烟室和进烟口,连接入口管6的换热组件的外端口是气体出口16,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出风口,与最下层换热组件相邻的中层和上层换热组件的左边端部导管7形成的S形通道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烟室,其中上层换热组件的外端口是气体入口,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进风口,下层换热组件与中层换热组件的右边端部导管7形成的S形通道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烟室,上层换热组件的出口8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第四烟室和出烟口。
        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三个换热器,而附件7公开的换热设备包括由三层换热组件构成的初级空气予热器以及位于初级空气予热器上面的由一层换热组件构成的单程换热器;(2)权利要求1保护的换热器包括前保温层和后保温层,二者分别固定于前后壳板的内侧;(3)两端换热器的换热室的外端口上分别固定有连接法兰盘。
        对于区别(1),附件7中虽然设置了加热第二级空气的单程换热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根据换热量、换热效率的要求确定换热设备的换热组件个数以及是否需要设置加热第二级空气的单程换热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减少所述单程换热器而仅使用由三层换热组件构成的换热设备以实现换热目的。对于区别(2),为尽可能高效实现换热设备的热交换,减少热量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组件上设置保温层,而对于保温层的设置位置,工程上通常会将其设置在外壳板的内侧,因此,在前后壳板内侧设置保温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附件8涉及一种暖气换热保温水箱,其中公开了在水箱外壳体2和水箱4之间的周边内腔,充填有周边厚度为30mm的聚氨酯发泡保温层3(参见附件8说明书第2页实施例1部分以及附图1-3)。附件8与附件7均属于换热设备,并且保温层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都是用于防止热量散失,因此附件8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附件7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边板内侧设置保温层以防止热量散失,提高换热效果。对于区别(3),法兰盘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部件,当需要将换热流体通过管道或其他部件引入换热设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组件的外端口设置法兰以便于与管道或其他部件的连接。另外,附件2涉及一种竖管换热器,其中也公开了竖管换热器壳体的端部固定有上、下法兰(参见附件2说明书的2页倒数第1段、附图1)。附件2与附件7均属于换热设备,并且法兰结构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都是用于部件之间的连接,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附件7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换热组件的外端口上设置法兰以方便与其他部件的连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的换热组件没有保温层,边板没有包裹保温材料的功能,因此边板不同于本专利的前、后壳板,并且本专利的热风炉换热器温度高,因此增加了保温材料,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附件8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不能给出与附件7结合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7的边板用于形成换热组件的外部壳体,虽然其内侧没有设置保温材料,但其作用与本专利的壳板完全相同,不能因其内侧未设置保温层而否认其作为换热器外壳的作用。另外如前所述,为防止换热器内流体热量的散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器上设置保温材料,而将保温材料设置在壳板内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再者附件8与本专利、附件7均属于换热设备,虽然换热设备内的换热流体介质形态不同,但是二者防止热量散失的需要相同,不能仅因换热流体介质的差异而将二者划归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从而否认附件8所能给出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4.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第一烟室(11)和第二烟室(12)的外部,与三个相连的换热器(1)等长、等宽并低于烟室盖(21)和烟室盖(22),固定有烟室外壳(23),烟室外壳(23)内设有保温材料(24)”。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7公开的换热组件可以实现不同性质换热流体的换热,为方便换热组件内部以及换热管的清灰和检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组件的侧部,即端部导管的位置设置方便打开、便于检修和清灰的盖子。另外,附件9涉及一种暖气热水器,其中公开了在水箱外装有保温层7保温(参见附件9说明书最后1段、附图1)。可见,附件9给出了将保温材料设置在换热器壳体外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7换热组件的端部导管位置设置保温材料以防止热量散失,并且在保温材料外加设外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而对于烟室外壳的尺寸以及与烟室盖的位置关系,本领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表明,权利要求2中的设置能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认为,烟室外壳内设置保温材料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为了有效利用热能,对换热设备存在热交换的部位进行保温是工程设计上的常规选择,在附件9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换热器烟室外设置保温材料以防止烟室部位热量的散失。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这一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左右两侧的换热器(l)与中间的换热器(1)的连接处固定有连接法兰(25),连接法兰(25)由螺栓(26)将其连接固定在一起,在两个连接法兰(25)之间夹固有密封垫(27)”。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法兰连接是机械领域常见的连接方式,对于附件7中的三个换热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螺栓固定连接法兰的方式将三个换热组件横向连接在一起,而为了进一步增加法兰连接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两个连接法兰之间设置密封垫。另外,附件10涉及一种冷却烟气的装置,其中公开了整个热交换器包括一底部机架部件1、一顶部机架部件3和多个中间的机架部件5,每一个中间的机架部件5的底端和顶端都有一向内延伸的法兰16,并且密封垫6可以设置于相向放置的法兰16之间以提高气密性和压力密封(参见附件10中文译文第1-2段、附图1-4)。可见附件10也公开相邻机架部件之间通过法兰和密封垫连接,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附件7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认为,附件10没有涉及快速拆装的目的和技术问题,因此不能给出与附件7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0公开的换热器也是由多个换热组件通过法兰连接在一起,客观上实现了快速拆装的技术效果,并且附件10与附件7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不能仅因其文字上没有“快速拆装”而否认其能够给出与附件7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于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被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26018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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