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假,店主获刑三年半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尾中院)公开审理了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起诉自然人陈某商标侵权一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和解协议。在该案中,小米公司起诉陈某在网店销售的移动电源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小米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并索赔5万元。
据悉,陈某已因销售假冒小米公司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被法院判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在该刑事案件中,陈某被认定的销售额达140余万元,销售金额巨大。
网店售假被起诉
2016年10月12日,小米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河北省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在淘宝网站上某数码店铺中购买了1个小米原装充电器(含标配头和数据线),售价为25元。该网店广告宣传标语上多处强调“原装正品、支持验证”,该产品显著位置上印有诉争商标且标注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制、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字样。小米公司认为,该产品并非小米公司或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了解,小米公司于2011年4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小米”商标,2012年7月,经核准又注册了诉争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手提电话等第9类商品上。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小米公司于2018年4月将该网店经营者陈某告上法庭。小米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陈某所销售的充电器是在深圳一家电子市场进货的,进货时已经初步检验且供货方也告知被告产品为小米公司正品,由于是厂家直销,所以价格较便宜,被告因此才进货销售。而陈某网店显示的销售量是其为了提升店铺的信誉刷单所为,并非真正的销售额,实际销售额并不多。当承办法官进一步询问能否提供进货单据或是相关证据证明时,陈某代理律师却称无法提供。
庭审后,小米公司考虑到陈某在刑事案件中的认罪态度以及所受的刑罚,同意与陈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陈某代理律师告诉法官,陈某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已在深刻反省中。陈某也懊悔自己不应该贪图小便宜,经商应有道,应该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确保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产品是有质量保证的正品。
店主赔偿又入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法律所打击的违法行为,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商标所有权人带来损失,更严重的是,仿冒的电子产品极有可能因产品质量不过关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将直接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电子产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应严格予以打击。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才入刑,但并不是未达到法定数额就可以相安无事。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成立,商标所有权人就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理、请求停止侵权、请求赔偿等。
此外,法官还表示,但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即价格低、无法提供正规票据等。不法分子也正是贪图获利认为有机可乘,继而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无论是销售商还是普通消费者,在批发或购买商品时不能一味贪图便宜,也不要轻信网店上的销售额、好评等信息,一定要选择正规商家并索取正规发票。这不仅可以敦促商家合法纳税,更重要的是发票是证明商品来源的有力凭证。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零售商若能在够买商品时取得正规发票,证明自己的商品来源,或许能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在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看来,该案中陈某所提及的刷单行为应予以关注。所谓刷单,是指网店经营者为了提高网店的排名,达到销量增长,好评如潮的目的,而采取的作弊行为。在网络销售盛行的今日,消费者往往通过网店上显示的销量和好评来判断商品的好坏。刷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它让消费者相信了虚假的信息从而坑骗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于实施刷单行为的网络销售商而言,其已经在实施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或将面临着被网络监管机构罚款甚至关店或者被起诉的风险。在上述案件中,且不论陈某所称的刷单行为是真还是假,在法院对其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或是侵权行为确定赔偿数额时,网店的销售量就成为了指证他罪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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