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在“france.com”域名纠纷中获胜
一家美国公司欲为其域名“france.com”寻求欧盟商标保护,但欧盟普通法院判决称该表达与法国政府拥有的商标太过相似,故美国公司的努力付诸东流。
尽管欧盟普通法院称两个标志在展现方式上只存在略微相似,但其仍驳回了美国公司的主张。
知识产权专家安妮.亨利(Ann Henry)称,此案的重点是未注册权利面临的限制以及使用域名数年也不一定能让企业获得商标注册权。
法国政府的欧盟商标包含小写“france”、巴黎埃菲尔铁塔的象征图以及白色区域带隔开的红色和蓝色波浪线(法国国旗的三种颜色)。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France.com公司称,其“france.com”标志也应注册为欧盟商标。该标志的展现方式是:france.com(其中france为大写)位于在以法国国旗三种颜色凸显的法国大陆的初略轮廓的旁边。
根据欧盟商标法,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将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用于受保护商标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以防公众产生混淆并认为该标志与商标所有人存在联系。
欧盟普通法院在考量France.com针对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之前的裁定提出的上诉后判定,尽管包含三种相同的元素——单词“france”、风格化图像以及蓝白红三种颜色——但两个标志从整体而言只存在相对较低的视觉相似性。
但是,两个标志在语音和概念上的相似度极高,这意味着普通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france.com标志的来源是法国政府。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france.com标志中的“.com”成分的相关性不大,不能影响其评估。
安妮.亨利称:“在本案中,图形商标的申请者让-诺埃尔.弗莱德曼(Jean-Noel Frydman)已运营www.france.com网站长达21年之久,之前从未产生任何问题。申请者设法主张其标志读作‘france.com’或‘五边形或六边形-france’,但法院并不同意。”
“法院认为词素‘.com’不能改变单词‘france’传递的意思,只是表示该标志所注册的产品可在线查看或购买。”
安妮.亨利称:“由于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在变化,在线购买的产品与服务在增加,上述问题会再次出现。随着企业商誉的增长,企业在寻找一个容易记住的域名和一个能从知识产权角度获得保护的域名时应平衡二者的关系。明智的企业会寻找平衡,确保域名既能让消费者容易记起,又具有充分的显著性来获得注册商标保护。”
编译自www.out-law.com
- 《商标法》第30条相对理由审查条款评注
- 近似商标不足以导致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 美国上诉法院恢复法国干邑协会与娱乐公司的商标之争
- 欧盟法院认定Sanitix与SANYTOL构成近似商标
- 商标权利人不能仅以标识近似阻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