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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赔3580万!宁德时代vs中创新航专利权纠纷案

日期:2023-02-21 来源:专利工程师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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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1年10月中创新航(原中航锂电)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送达的(2021)闽01民初2595号民事起诉书。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300750)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中创新航(原中航锂电)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侵权诉讼进展:


本案经福州中院开庭审理,中创新航(原中航锂电)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295365.4)的产品;


2、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79.8万元;


3、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27万元;


4、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8万元,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6万元,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5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涉诉专利无效进展:


中创新航(原中航锂电)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另外,中创新航(原中航锂电)公告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


此外,上述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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