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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之殇:福建伊时代诉三星获赔1000万

日期:2016-11-28 来源:Global IP Update 作者:Global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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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媒体报道, 福建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起诉三星公司专利侵权一审胜诉,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四款侵权手机,并赔偿伊时代1000万元。

可能小伙伴们已经看到相关的报道了,本案的始末如下:

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名为「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ZL200810070756.8),该专利与2008年3月申请,2010年1月获得授权。

原告声称「韩国三星及其关联公司,曾因使用苹果公司专利“滑动解锁”,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苹果公司1.196亿美元,现在使用“手势解锁”又涉嫌侵犯伊时代“路径密码解锁”专利」。

伊时代是一家专业从事计算机信息安全的高科技企业。2008年3月,伊时代申请了上述涉案专利,2010年1月获得授权。

随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和惠州三星等三家公司,针对伊时代的专利,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6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伊时代不服,依法提起专利行政诉讼。2016年6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专利无效决定(今天主要讲这个判决)。

2016年11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四款侵权手机,并赔偿伊时代1000万元。

▎涉案专利要求

本文不多关注所谓的“1000万”判决,毕竟这仅仅是个判决书还未公开的一审判决,而且坦白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上存在硬伤。

本文主要跟小伙伴们讨论一下这个路径密码解锁专利是怎么被撤销无效决定的。

授权权利要求1看起来并不很难找到现有技术,毕竟申请日已经是智能手机日益普及的2008年。


事实也是如此,被诉的三星公司最初在复审委获得胜利,在现有技术的帮助下,三星成功的无效掉了这个专利的权利要求1-2、4-7,无效理由是创造性问题。

▎程序之殇

不过,北京高院最终撤销了复审委的无效决定,理由却是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存在程序性错误。

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说起来也比较「奇葩」。

伊时代公司原先委托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公司)代为办理涉案专利的申请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

2013年3月26日,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公司、天津三星公司分别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分别为4W102113、4W102115、4W102116)。

复审委2013年9月17日向新华公司、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公司、天津三星公司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年10月24日至25日对上述三无效请求案件合并进行口头审理。新华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情况说明,告知专利复审委员会其未受委托代理上述案件,并将该情况说明及口头审理通知书退还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审之前,伊时代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程序委托代理手续,授权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无效程序代理人,但是没有办理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013年10月24日,口审开始,在4W102113案快审完的时候,集佳公司某职员赶到复审委,表示未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请求延期审理。不过复审委仍然认定4W102113号口审有效,并决定将理由和证据完全相同的另外两项无效宣告请求推迟至2013年11月8日。

2013年11月8日举行第二次口头审理时,伊时代公司未出席口审,复审委进行缺席审理(双方在此有争议,伊时代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在二口审时向复审委提交了中止程序请求,本文不赘述)。

2014年6月5日,复审委作出第22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7无效。

而北京高院的判决指出: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三星中国公司、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后,伊时代公司已通过集佳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中已载明伊时代公司的专利代理机构为集佳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收到了该意见陈述书,并因此而明确知悉了伊时代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代理机构为集佳公司。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的规定,除该指南另有规定的外,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于一家。本案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已接受集佳公司代理伊时代公司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情况下,不应再将新华公司作为伊时代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代理人。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需要送达给伊时代公司的相关文件送交伊时代公司在该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即集佳公司。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4日进行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前,并未向伊时代公司或者集佳公司送达口头审理通知书,使伊时代公司丧失了参加此次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的机会,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确定于2013年11月8日再次进行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但此次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的对象仅是编号为4W102115、4W102116号的案件,并未涉及三星中国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4W102113案件,因此,即便专利复审委员会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仍未弥补其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针对4W102113案件存在的程序性错误......」

▎总结

本案的原告伊时代公司利用程序问题扳回一城,使得自己的专利继续存活下去,无论后续是否会继续被无效,他们现阶段已经盼来了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而且赔偿金高达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