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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气公司商业秘密及著作权案始末

日期:2008-05-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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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辉曾在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辞职后在西安创办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后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杭州工商部门立案查处。2007年,该公司及王晓辉被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及其在国内的两家关联公司起诉到西安中院,认为其侵犯了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索赔212万余元。法院经过9个多月的调查、审理,一审判决通用电气公司胜诉,获赔90万元。一审宣判后,通用公司、王晓辉对赔偿数额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此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两被告侵权资料的封面


  依法维权 索赔百万

  2007年5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美国通用公司、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以下统称通用公司)共同诉称,通用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担任维修工程师,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通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维修需要,王晓辉多次参加内部培训,并取得了存储有通用公司自主研发形成的CT设备内部电路设计、线路连接及信号传输等核心技术信息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等文件,通用公司将其列为最高保密级别,仅限内部工程师掌握使用。王晓辉从通用公司辞职后,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了西安九翔公司,并利用其非法持有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为诸多医院就通用公司CT设备提供非法维修,谋取非法利益。通用公司认为,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行为侵犯了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连带赔偿通用公司损失人民币2122302.2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此通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6组证据。

  被告西安九翔公司辩称,原告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内容所涉之技术信息是其向客户承诺提供的“维修手册”,属于为客户提供服务需求的附随资料,由于原告面向用户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该资料均能掌握原告的技术信息,因此西安九翔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王晓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统总结了以往维修实践,独立完成了若干科技作品的创作,有权复制并用于西安九翔公司生产经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晓辉辩称,其在任职期间的经营活动均系以西安九翔公司的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西安九翔公司是合法的企业法人,经营期间的涉诉事项应由其独立承担,王晓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王晓辉从未接受过原告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且原告的上述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王晓辉的维修经验系在长期的工作中总结完成,并非法人作品,因此其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及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 不得侵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1.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事项。1999年2月王晓辉受聘于通用中国公司。2000年11月1日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晓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担任通用中国公司维修部工程师,合同期限自1999年2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王晓辉应对在工作期间掌握的所有信息或其他与公司关联的信息,进行最高限度的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泄露、转让、转移上述信息给任何第三方;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王晓辉应向公司交回以任何方式同公司的经营相关联的信息。2001年12月12日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晓辉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担任通用中国公司维修部维修工程师职务,合同期限自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其余合同内容与2000年11月1日劳动合同基本相同。

  2.通用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通用公司的红色服务光盘载明:仅限于通用电气公司医疗集团。本资料是通用电气公司医疗集团专属财产,包含了仅供通用电气公司医疗集团生产、技术和维修人员所使用的相关材料。严格禁止对其全部和任何内容进行复制。不得将本资料或其中的任何内容向第三方披露。高级维修手册载明:通用电气公司专属财产,仅供通用电气公司维修人员使用。未经授权,严禁使用或者复制,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红色服务光盘中涉及通用公司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包括了GE CT设备的结构、布线、电路、机械或电气原件参数等技术信息,是进行GE CT设备维修所必须使用的信息。通用公司内部培训资料的每一页下方均载有“Confidential XRG&Vs do not copy”(XRG&Vs保密信息,严禁复制)字样。通用公司随机交付客户的白色服务光盘,未标示保密警示文字。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举办第四期培训班期间向学员复制的电子资料中涉及通用公司内部信息。每个文件首页均表明“著作权归属通用电气公司,所有权利保留”字样。

  3.王晓辉辞职后在西安自办公司。王晓辉在通用公司任职期间,曾任西北区、东南区CT工程师,2001年调入通用公司杭州办事处任CT组负责人,并先后在北京、无锡等地参加了相关技术培训,还多次赴通用公司客户处进行CT设备维修工作。2002年7月10日王晓辉从通用中国公司辞职后,于2003年7月17日注册成立了经营范围包括医疗设备的安装、维修、咨询及技术服务等项目的西安九翔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王晓辉为法定代表人。西安九翔公司成立后,通过中华医疗维修在线网站宣称其是一家全国性大型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为200多家医院和数十家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建立了全国最大、最专业的医疗器械维修技术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培训;其维修价格相当于厂家的40%到70%,真正降低医院的维修成本。西安九翔公司先后举办了四期通用公司CT设备维修技术培训班。

  4.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杭州工商部门查处。2006年11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经检支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市莫干山路银星宾馆三楼会议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记载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会议室内进行培训及相关具体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笔记本电脑及U盘扣留。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培训中涉及的部分内容与通用中国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并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查处。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红色服务光盘记载的内容相同。

  共同责任 连带赔偿

  依据大量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

  ——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美国通用公司称其系争讼之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权利人(宣传片除外),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作为美国通用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商业秘密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王晓辉与通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晓辉对在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等所有信息,进行最高限度的保密。美国通用公司、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认为王晓辉违反了保密约定,西安九翔公司非法使用了其商业秘密和著作权,并以此法律事实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为由,将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美国通用公司、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及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诉讼主体均是适格的。

  ——通用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内部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通用公司与相关的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条款,严格限制了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示了保密警示。故通用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讼之内部信息系通用公司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对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并已经通用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通用公司商业秘密。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及王晓辉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封的电脑中记载的技术信息与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内容相同;王晓辉违反与通用公司劳动合同的保密约定,利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向接受培训的相关人员讲授并发放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而西安九翔公司明知其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的行为违法,仍多次举办GE CT维修技术培训班,使用、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此外,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国内诸多医院和医疗机构提供GE CT设备的商业维修。双方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共同导致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受到损害。

  ——通用公司对其主张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美国通用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人,有权在我国主张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表现了作者的构思,具有表达性;最后必须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复制性。对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系通用公司在长期的GE CT设备设计、生产及维修过程中独立创作完成,凝结了作者的劳动和创造力;其次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反映了通用公司设备的原理、结构,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意图,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最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以确定的载体形式表现,具有可复制性。因此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通用公司在其主张的作品上均予署名,同时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庭审中对通用公司享有其主张的作品的著作权也不持异议,因此通用公司系其主张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了通用公司著作权。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举办的四期GE CT维修技术培训中,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的内容相同;王晓辉以复制的方式将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向参加培训的学员传播。由此证明,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未经通用公司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在其举办的四期GE CT维修技术培训中公开使用了通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且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提供复制件,已构成对通用公司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应承担民事责任。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行为侵害了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应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时间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通用公司以西安九翔公司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为客户进行维修的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通用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西安九翔公司向诸多医院和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西安九翔公司的广告宣传、对于GE CT设备保修、保养和维修价格以及其与通用公司提供该服务价格的差异等侵权的情节,结合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行为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本案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为客户维修给通用公司赔偿损失数额。至于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通用公司请求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赔偿侵犯著作权损失按培训费所得计算,而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共举办四期CT维修技术培训班,培训费合计4464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184602.2元,因该培训费中包含了参加培训学员的住宿费、餐费和其他成本费用,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作品的类型、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包括本案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

  2007年8月13日,法院在长达53页的判决书中裁决:1.确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通用公司争讼之商业秘密及著作权;2.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即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至争讼之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3.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著作权的行为;4.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赔偿通用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人民币50万元;侵犯著作权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万元;西安九翔公司与王晓辉对以上各项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通用电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私”权的一种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是禁止不公平的或在商业上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信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促进知识经济、完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规范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作为世界五百强之一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为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提起跨国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之诉虽然尘埃落定,但案件引发的许多问题值得人们去回味、去思考……(记者 田浩 通讯员 孙海龙 姚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