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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凤阳”床垫被判侵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日期:2023-08-21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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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对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也是周村法院自2022年5月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


山东凤阳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公司”)享有第179315号和第673779号“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家具和弹簧软床垫;各种沙发靠垫;背垫;床垫;家具。“凤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提高产品知名度,作了大量广告、宣传工作。“凤阳”注册商标系列产品,在全国各地建立其专销网络,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企业及“凤阳”注册商标产品多次获奖并连续被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2007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11月25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对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销售假冒凤阳床垫的郑某等人进行了传唤讯问。凤阳公司发现郑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即诉至法院。


周村法院经审理认为,凤阳公司享有第673779号、第179315号“凤阳”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并取得了对该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相关民事权利,凤阳公司有权就案涉注册商标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郑某从案外人田某处购买假冒“凤阳”注册商标的床垫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凤阳公司主张应对郑某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郑某原系凤阳集团的员工,负责销售业务,在明知违法情况下购买并销售侵犯“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且数量较大,郑某不仅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并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凤阳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本院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涉案产品对凤阳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根据郑某的获益情况判令郑某赔偿凤阳公司经济损失147740元并酌定支持凤阳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


为积极落实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周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制定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审理指南》,并在案件审理中积极推进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也体现了周村法院在保护驰名商标、打击侵权行为上的决心和力度。今后,周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全力护航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