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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集团与中海置业公司法庭对峙

日期:2023-08-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欧群山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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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商的信誉以及知名度,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其楼盘和配套服务的品质,知名度较高的开发商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具有优势。也正因如此,知名开发商容易被同业竞争者“搭便车”。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海集团)等起诉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置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中海置业公司将“中海”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开发的楼盘中使用“中海华侨城”字样等行为,构成对中海集团“中海”“中海地产”等多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福建高院考虑到公众利益,未判决被诉楼盘更改名称,但判令中海置业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中海”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中海集团等经济损失共计91.6万余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同名房企被诉侵权


中海集团成立于1988年9月8日,隶属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92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经营业务涵盖不动产开发等,其关联公司所开发的不动产项目分布在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开拓福建市场,中海集团于2014年1月22日成立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地产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


该案共涉及“中海”“中海地产”等7件商标(下称权利商标),权利人均为中海集团。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中海地产及图”注册商标,于2010年2月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海置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让双方对簿公堂的是位于福建省平潭县的一个名为“中海华侨城”的楼盘,该楼盘由中海置业公司推出。“中海华侨城”于2007年6月核准建设,2008年对外销售。该楼盘在小区内、售楼处以及告示牌等多处,均使用了“中海华侨城”字样。


中海集团和中海地产公司代理人钟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中海置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海集团和中海地产公司将中海置业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请求判令中海置业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审考量公众利益


对于此次起诉,中海置业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其企业名称系合法登记所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违反商标法,没有对中海集团的权益造成侵犯,无需变更企业名称。“中海华侨城”的名称是公司对平潭市场进行精准定位后命名的,具有强烈的人文属性、地域属性,系基于企业名称的合理、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中海置业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于2007年之前即已成为驰名商标,也即无法证明中海置业公司在登记其企业名称之时属不正当登记。考虑到其他公众利益,福州中院未判决中海置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但判决其就持续使用行为进行赔偿。福州中院酌情确定中海置业公司赔偿中海集团和中海地产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9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中海集团和中海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二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


对于该二审判决结果,钟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在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达成了平衡,既维护了公众利益,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判决更改楼盘名称,主要是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考量。但企业名称不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因此,法院从企业字号知名度、企业名称使用时间先后等多方面进行了论证,最终认定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更改企业名称,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本报记者联系采访中海置业公司代理律师,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应。


诚信经营方是根本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是什么?为何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但却未判令停止侵权?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


蔡伟告诉记者,由于中海置业公司的企业名称系通过企业名称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该案实际上涉及两个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基本原则进行。从时间顺序来看,中海集团成立更早,且“中海”企业字号持续使用至今。而中海置业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时间大大晚于中海集团;从主观过错来看,在案证据表明,“中海”字号在中海置业公司成立时,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中海置业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中海集团的知名度应当是知悉的。因此,中海置业公司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度、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中海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二审法院判决不停止侵权的理由是什么?蔡伟表示,商品房项目的名称与普通商品名称有别,其除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外,还具有表明地理位置的功能和含义,也与小区业主的不动产登记、户籍管理直接相关,涉及政府管理事项。如果简单判令停止使用,确实会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并直接影响相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中海置业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未予判令停止侵权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相比其他领域,房地产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虽然并不突出,但却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在短期内确实能够让企业迅速拓展业务,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的今天,该行为定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诚实守信经营才是获得长远发展的根本。”蔡伟提醒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