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宜家非彼宜家 “宜家e-home及图” 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原告九鹏公司(以下简称九鹏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艾基公司)的两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宜家e-home及图”两枚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九鹏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商品和第5类“消毒剂;止痒水;清凉油;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牲畜用洗涤剂;杀害虫剂;蚊香;防蛀剂”商品上。2016年12月14日,英特-艾基公司向商标局对二诉争商标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九鹏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英特-艾基公司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二诉争商标不予撤销。
宜家e-home及图
英特-艾基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7年9月21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过审理作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
一、九鹏公司与其特约经销公司签订了“宜家”系列“杀虫水、蚊香家庭装、柠檬空气清新剂”等产品的经销合同且有发票证明已经实际履行,故诉争商标在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杀害虫剂、蚊香、防蛀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二、鉴于九鹏公司未提交诉争商标在“消毒剂、止痒水、清凉油、牲畜用洗涤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三、九鹏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香”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综上,二诉争商标在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杀害虫剂、蚊香、防蛀剂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消毒剂、止痒水、清凉油、牲畜用洗涤剂和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九鹏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一、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九鹏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即可。
二、被撤销商品“牲畜用洗涤商品、香”商品与九鹏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驱虫熏香等商品紧密相连,如上述商品被撤销,日后被他人注册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来源”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畴
- 首例抄袭服装款式混淆案之再思考
- 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适用研究
- 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 USPTO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就商标异议纠纷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