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藥局”商标被驳回 少林寺状告商评委
原告因第4224993号“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被告申请复审。被告复审认为,历史上的“少林藥局”最初由治疗各病秘方百余方,其一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后由于兵火战乱,“少林藥局”事务屡有断续。申请商标由汉字“少林藥局”、“始创于公元1217年”和外文“SHAOLIN MEDICIEN”组成,其中,“少林藥局”为显著识别标识。因“少林藥局”的历史沿革及影响,以此作商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外,因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药王”等商标获准注册,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为此,被告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起诉称,首先申请商标的文字组合本身在汉语中无确定含义,仅指原告“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其已使用700多年历史,已经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其它主体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注册在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当其不与指定商品相联系时,人们会想到“少林药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而其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时,会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次,原告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不会有不良影响,即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药效,也不属于不良影响,而人们会想到茶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最后原告还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虽具个案性,但应依法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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