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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一审胜诉商标维权

日期:2008-08-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谢环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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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获悉,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状告福建省南安市舒登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登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中百佳乐家超市(以下简称佳乐家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已有结果,法院判令舒登公司、佳乐家超市分别赔偿原告阿迪达斯经济损失29万元和1万元。

  据悉,2007年8月,阿迪达斯发现佳乐家超市出售的一款休闲鞋上标有三条倾斜的杠,鞋上所带标签上标注是舒登公司。原告认为,这些带有“三条杠”标识的运动鞋与阿迪达斯公司的“三条杠”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于是把舒登公司和佳乐家超市告到烟台中院。

  阿迪达斯诉称,其已在中国获得了第1485570号、第1493353号、第3938968号“三条杠”等第25类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涵盖鞋、运动鞋、足球鞋等。并称其公司长期赞助奥运会、世界杯等世界性比赛,使得原告的“三条杠”商标随着这些世界级体育比赛的广告宣传,已广为人知,并在中国建立了高知名度。

  原告认为,2被告生产、销售带有“三条杠”标识运动鞋的行为,并未经过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的许可。被告在明知“三条杠”是原告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却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恶意生产销售带有“三条杠”的运动鞋;并且被告佳乐家超市明知上述运动鞋并非阿迪达斯生产而是被告舒登公司对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知名品牌的恶意模仿,却依然进货销售,均存在主观恶意。2被告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相关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2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据悉,被告舒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被告佳乐家超市答辩称,销售产品上的“三条杠”是装饰条而非商标,并称超市销售的产品上有明显的商标。运动鞋上的“三条杠”与原告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有明显的区别,在图像上两者完全不同,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舒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懈怠其诉讼权利与义务。而被告在自己产品的外侧面有3条向鞋前部倾斜的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第3938968号和第G730835号注册商标相同,未经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舒登公司赔偿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

  而被告佳乐家超市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涉案商品的生产者,还应当对其经销的商品是否规范使用商标及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合理的审查。被告佳乐家超市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上述审查义务,结合被告佳乐家超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数量、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法院判令佳乐家超市赔偿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