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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花样年华》引出商标纠纷

日期:2008-08-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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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花样年华》上映初曾轰动一时,但也引出两家企业对于“花样年华”字样的使用纠纷。日前,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帛源公司)诉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电影《花样年华》上映于2000年。2000年8月,新天公司与北京今世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了《新天葡萄酒形象代言人广告制作合同》,就新天公司在影片《花样年华》公演期间推出“花样年华”特别瓶装葡萄酒及聘请艺员制作和推广广告等事宜做出约定。2000年11月,新天公司邀请电影《花样年华》的主演张曼玉、梁朝伟作为其品牌代言人,同时推出了一款印有“花样年华”字样的新天干红葡萄酒。

  2002年2月,玉帛源公司获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花样年华”商标。

  2003年9月,玉帛源公司发现新天公司生产标有“新天花样年华”字样的干红、干白葡萄酒。2003年10月,玉帛源公司与新天公司交涉。新天公司表示,其将尽快撤回市场上新天“花样年华”葡萄酒。2005年,玉帛源公司发现有超市又在销售“新天花样年华”干红葡萄酒,故向新天公司发出信函再次交涉,新天公司来电表示歉意,并承诺“新天花样年华”葡萄酒将在一周内下架并不再销售。后玉帛源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发现侵权酒仍有销售。2005年,玉帛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天公司随即向原告表示协商解决,原告撤诉。但随后被告对解决侵权之事一直拖延,玉帛源公司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原告50万元。

  被告新天公司辩称,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前,新天公司已于2000年将“花样年华”一词用于葡萄酒商品系列名称使用,并且没有在其包装上突出使用。“花样年华”是电影名称,新天公司曾支付巨额费用进行宣传。在“花样年华”已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原告注册“花样年华”商标后,连续几年没有生产任何“花样年华”葡萄酒,因此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其索赔不能成立。

  在庭审中,玉帛源公司也承认其申请注册“花样年华”是由于《花样年华》电影的轰动性,欲借助该电影增强该商标知名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帛源公司在核定使用的第33类商品上对“花样年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新天公司生产的葡萄酒虽然也属于第33类商品,但该公司用于葡萄酒商品的商标为“新天”而非“花样年华”,“花样年华”仅是其系列酒名称之一,是该公司葡萄酒的商品名称。“新天”既是新天公司的商标,也是该公司的商号,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玉帛源公司承认其申请商标的动机由于电影《花样年华》的放映,故该公司不能阻止电影《花样年华》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用其权利,新天公司使用“花样年华”字样进行广告宣传并进行销售系正当经营活动,新天公司的使用行为也使“花样年华”具有了一定的识别性。新天公司生产的“花样年华”葡萄酒不可能与尚未生产、销售的玉帛源公司“花样年华”葡萄酒产生混淆,新天公司对“花样年华”的使用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法院最后判定,新天公司生产涉案葡萄酒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玉帛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玉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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