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起帆诉启帆侵犯企业名称权案

日期:2023-11-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振廷 浏览量:
字号:

电线电缆是运输电力的载体,伴随该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市公司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起帆公司)起诉上海启帆电线电缆厂(下称启帆电线厂)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启帆电线厂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山法院)作出的启帆电线厂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起帆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万元的一审判决。


起诉同行重名侵权


起帆公司成立于1994年,原名为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16年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等。2020年7月31日,起帆公司挂牌上市。


启帆电线厂于2001年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名为上海蓉华电线电缆厂,2020年4月,启帆电线厂经营范围变更为电线、电缆的销售,后于同年5月26日更为现名。


起帆公司代理人刘林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起帆公司历经近30年的发展建设,曾获得上海民营企业100强、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50强等荣誉,目前有230余家经销商分布在国内各省市。起帆公司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截至目前,先后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50余件,并在电缆领域参与制定了诸多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


刘林敬表示,起帆公司通过知识产权监测发现,启帆电线厂于2020年5月在第9类电线电缆相关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启帆QIFAN及图”商标,该商标无论从文字构成还是呼叫上,均与起帆公司持有的“起帆QIFA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启帆电线厂的企业字号与起帆公司的字号呼叫也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起帆公司在启帆电线厂变更企业名称之前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基于此,起帆公司对上述“启帆QIFAN及图”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对启帆电线厂涉嫌侵犯企业名称权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20万元。


庭审中,启帆电线厂辩称,其企业字号系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的,并非擅自使用;启帆电线厂于2004年核准注册了第3421738号“启帆;QiFang及图”商标并持续使用,其系基于该商标申请变更的企业字号,目前,该商标已经使用了近20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消费群体,构成混淆的可能性较小,自己无主观上攀附声誉的故意。


驳回在先使用主张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起帆公司在案件中就企业名称的权利进行主张,系基于维护其企业名称的合法权利,并未限制启帆电线厂对其持有的第3421738号商标的使用。


宝山法院还认为,启帆电线厂更名后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启帆”文字,“启帆”与起帆公司字号“起帆”呼叫相同、含义近似,两企业经营领域近似,产品类别近似,且均为上海市的企业,地域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起帆公司或者与起帆公司有某种关联,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当事人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公司,应对对方的存在明知,启帆电线厂持有第3421738号商标已久,却选择在起帆公司上市后更改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起帆公司声誉的故意。据此,宝山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启帆电线厂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张其原投资人张某于2011年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成立临海市启帆电线厂,一直使用“启帆”的企业字号;2020年5月,启帆电线厂根据自身需要更改字号,系基于在先字号的权利以及自身在先商标的使用,并无主观上攀附声誉的故意。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启帆电线厂主张在先使用权的临海市启帆电线厂于2015年已经注销,而上诉人至2020年5月才更名为现名。张某在启帆电线厂变更名称前就已经退出经营,并非启帆电线厂的投资人。临海市启帆电线厂系张某女儿注册的企业,上诉人更无继承其企业字号的合法理由。因此,法院对启帆电线厂关于其具有在先企业名称权、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主张不予采纳。


记者就该案联系启帆电线厂代理人,对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尊重权益公平竞争


企业字号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标识,承载着企业商誉,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擅自将他人字号登记为自己企业字号的行为,或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卢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的排他效力仅限于其所在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之内,由此导致不同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字号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个别经营者为了攀附知名企业的商誉,会刻意利用企业名称核定的地域性,擅自使用知名企业字号。


“该案中,起帆公司作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其企业字号已经具备相当的知名度,而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却故意在权利人上市后使用类似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其行为显然系恶意攀附商誉,意图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卢鑫表示,法院判决彰显了司法对于知名字号强力保护的态度,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傍名牌”行为,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卢鑫提醒,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诚信原则,对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予以合理避让,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走进“死胡同”,已积累的商誉亦将毁于一旦。


“中大型企业或成长型企业也要及时关注自身商标及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的情况,尤其是对经营范围、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经营主体,应及时采取维权行为。”刘林敬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