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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喜世家”自行认亲 被登喜路指控为冒牌货

日期:2007-06-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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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权,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Alfred Dunhill Limited(艾尔佛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将广州市登喜世家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其成立于1893年,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和书写工具等领域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商业活动。经申请,商标局于1984年6月15日、1990年10月10日和1995年7月7日分别核准了第18类“d”图形商标、登喜路文字商标和英文商标;核准了第25类“DUNHILL”英文商标、“d”图形商标。
  被告一未经原告允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与原告“d”图形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标识的皮包、钱夹、腰带等,同时在这些产品上标注与原告的登喜路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标志。原告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一于2004年3月份成立,采用与原告的“登喜路”极为相似的“登喜世家”作为其企业名称字号,并在其网站上公然将其产品与原告创始人艾尔佛雷德•邓希尔先生联系起来,并声称其产品均由法国登喜路世家(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监制,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一和原告为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使消费者对被告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原告已向广州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百云分局就被告一的侵权行为进行投诉,百云分局也已责令被告一消除网上有关登喜路的内容,然而被告一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大肆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类似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原告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二的在其经营场所大量销售被告一生产的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现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姚岚、蒋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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