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汽车中网和前保险杠装饰配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4-06-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瑞科 浏览量:
字号:

原标题:汽车配件引发著作权侵权诉讼,怎么回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汽车中网和前保险杠装饰配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认定涉案装饰配件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判决侵权产品生产商及销售商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50余万元。


在以往类似案例中,权利人通常选择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展开维权,该案作为为数不多的涉汽车配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引发业内关注。


汽车配件引发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汽车装饰配件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各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随之而来。


凌际汽车(重庆)有限公司(下称凌际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及零配件设计的公司,旗下拥有LIMGENE(凌际)品牌,并核准注册“LIMGENE”商标,在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


2021年,凌际公司发现,一家名为“拓道车品专营店”的商铺售卖的一款汽车装饰配件与其多年前设计的汽车中网及前保险杠装饰配件近似。经调查了解,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北京拓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拓道公司),其店铺中售卖的上述产品生产商为江苏弘鑫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弘鑫公司)。弘鑫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主要经营汽车配件及模具的研发、制造等。


随后,凌际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拓道公司和弘鑫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称丰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50余万元。


对此,弘鑫公司与拓道公司认为,凌际公司的中网和前保险杠是工业产品,组合后的整体不是实用艺术品,未达到一般美术作品的创作高度,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拓道公司销售的中网和前保险杠与凌际汽车公司的产品属于不同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拓道公司还表示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认定构成美术作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此类汽车装饰配件,研发厂家通常会选择为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发生侵权纠纷时,通常会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而在此案中,凌际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涉案装饰配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成为该案审理的焦点。


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指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也就是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基于此,丰台法院认为,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凌际公司提交的创作手稿及演变过程图稿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已于2018年6月完成其主张权利的涉案中网和前保险杠装饰件。凌际公司涉案装饰配件设计体现了凌际汽车公司在线条、布局、色彩等方面的选择与取舍,达到了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改动涉案装饰配件的艺术美感,并不影响其作为中网及前保险杠在防护、缓冲、通风、散热等方面的实用功能,故涉案装饰配件的艺术美感可与实用功能分离而独立存在。同时,涉案装饰配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涉案装饰配件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将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从艺术性方面进行比较,丰台法院认为,二者整体形状、结构、各部件的具体形状均基本相同,差异所占比例非常小,均为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显著影响,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凌际汽车公司涉案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综上,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弘鑫公司与拓道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凌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50余万元。


弘鑫公司与拓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