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判决全球首起AIGC平台侵权案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案,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据悉,该案是全球范围内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生效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经授权取得“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为“Tab网站”人工智能模型的服务商,提供AI对话和AI文生图服务。
原告发现,当在Tab网站输入奥特曼相关关键词时,其生成的图片与原告权利作品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对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
1.侵权认定
复制权:原告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涉案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
改编权:涉案生成图片部分保留“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这一行为构成对涉案奥特曼作品的改编,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问题仅涉及侵犯具体著作权权利的认定,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即不会对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对原告关于另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考虑到本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生成物侵权的新情况,且本院已支持了其复制权、改编权侵权的主张,在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已经纳入复制权、改编权控制范畴的情况下,本院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2.责任承担
停止侵权:即停止生成。被告已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但向Tab输入与奥特曼相关的其他关键词时,仍可产生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因此,被告应当采取进一步关键词过滤等措施。法院未支持原告将涉案奥特曼物料从其训练的数据集中删除的诉请。
赔偿损失:被告未尽到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即欠缺投诉举报机制、潜在风险提示和显著标识,因此主观上存在过错。结合涉案奥特曼作品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继续侵权、影响范围、原告维权支出,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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